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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基金初手

    本次改革充分考慮了市場平穩過渡的客觀需要,按照“區別對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新老規則銜接上給予市場一定的緩衝期,具體安排如下:

    1、新規生效實施前已經被暫停上市的,後續適用舊規判斷應否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適用舊規執行後續退市整理期等程式。

    2、新規生效實施前未被暫停上市的,財務類退市指標以2020年年報作為首個起算年度進行規則適用;新規中增加的“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指標,以2020年度作為首個起算年度進行規則適用。按上述安排,2020年度是財務類退市指標的首個適用年度,公司如2020年年報觸及新規指標,則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如2021年年報仍觸及相關指標,將終止上市。

    3、對於新規生效實施前已經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公司披露2020年度報告前,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在2020年度報告披露後,一律按照新規判斷是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依據舊規觸及暫停上市標準但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並在2021年度報告披露後按新規執行,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4、對於新增的市值退市指標,自新規釋出實施滿6個月後施行;對於其他交易類強制退市指標,在計算公司連續觸及指標天數時,新規施行前後的觸及天數連續計算。

    5、新規施行前已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且可能觸及舊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其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事宜適用舊規。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2019年、2020年連續兩年淨資產為負,雖然觸及新規淨資產連續兩年為負值的退市情形,但因新規適用期自2020年度始,因此此種情形將不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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