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關辦法規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於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債務證明,應通知銀行於債務證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於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債務證明到期日之前的,銀行應於債務證明到期日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帳戶不足支付的,應透過被委託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按照有關辦法規定,債務證明留存付款人開戶銀行的,應將其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項通知書郵寄被委託銀行轉交收款人。 拒絕付款。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後,對收款人委託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 (一)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託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託銀行,轉交收款人。 (二)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 銀行在同城範圍內,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或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收取公用事業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並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華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
按照有關辦法規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於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債務證明,應通知銀行於債務證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於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債務證明到期日之前的,銀行應於債務證明到期日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帳戶不足支付的,應透過被委託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按照有關辦法規定,債務證明留存付款人開戶銀行的,應將其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項通知書郵寄被委託銀行轉交收款人。 拒絕付款。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後,對收款人委託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 (一)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託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託銀行,轉交收款人。 (二)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 銀行在同城範圍內,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或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收取公用事業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並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華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