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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歐冶興懷迂緯

    納稅人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經稅務機關稽核同意,發票取得方用開具方提供的影印件、證明等材料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1)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當與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宣告作廢。納稅人丟失發票辦理丟失宣告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2)開具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程式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3)取得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做原始憑證。實行電子發票的,由開具方按丟失發票程式碼、號碼查詢列印(影印)發票圖片,加蓋開具方單位公章作為入賬憑據。

      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影印件只能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憑證。發票影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據。

      (4)納稅人將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發票聯或者記賬聯丟失,可以向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曾與某年某月某日開具某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規、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影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可作為合法憑據入賬。

    (5)納稅人丟失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應取得發票聯的影印件,發票影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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