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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isefz3643

      訂立水上貨物或旅客運輸合同或者實際執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運輸的一方當事人。在中國,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託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而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託,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託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參見《海商法》第42條。  承運人的權利  

    1、運費請求權  

    2、按時開航權  

    3、維持船舶內部秩序和安全的權利。  

    4、享有免責權和責任限制權。  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責任期間  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管貨義務的存續期間。承運人只對在其責任期間內發生的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負賠償責任。  2.賠償責任  承運人在責任期間內,對不能負責的原因造成貨物的滅失、損壞及遲延交付,應當負賠償責任。  3.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將承運人對其不能免責的貨物遲延交付,貨物滅失或者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實質上是從量的方面對承運人賠償責任的部分免除。  4.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分擔  中國《海商法》第六十條規定:“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託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然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在受僱或者受委託的範圍內的行為負責。雖有前款規定,在海上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時約定,貨物在指定的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5.承運人的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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