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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86549091155

    (2)“解釋先行於錯誤”規則。包含三方面內容:①“解釋先行於錯誤”,先解釋意思表示的客觀意義,再判斷經由解釋的意思表示之客觀含義與其內心真意之間是否發生重大誤解(見【例12】)。②“誤載不害真意” (Falsa Demonstrationon Nocet)。若當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經達成一致,僅僅用錯了詞,不屬於重大誤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確定法律行為的內容和效力。“誤載不害真意”系“解釋先行於錯誤”規則的延伸(見【例13】和【例14】)。③經解釋,雖構成重大誤解,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在下列兩種情形,仍排除表意人的撤銷權(見【例15】和【例16】)。

    【例13】甲、乙約定,甲向乙出售鯨魚肉100噸。雙方簽訂的合同載明:“甲向乙出售"Haakjoringskod"100噸。”“Haakjoringskod”是挪威語,意思是“鯊魚肉”,但甲、乙訂立合同時都以為這個詞的意思是“鯨魚肉”。由於鯊魚肉昂貴很多,乙得知情況後,要求甲向自己交付“鯊魚肉”。①甲、乙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甲向乙出售鯨魚肉,僅僅用錯了詞。“誤載不害真意”,甲、乙間成立有效的鯨魚肉買賣合同。②乙無權請求甲交付鯊魚肉100噸,乙只能請求甲交付鯨魚肉100噸。

    【例14】甲有A車(帕沙特)與B車(Magotan),甲欲出售A車。乙到甲家詳細檢視A車後,願意出價18萬元購買。甲提出,為了慎重其事,雙方訂立書面買賣合同,讓乙先回去,甲擬定好合同後快遞給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遞的書面合同,但甲因為疏忽大意,將A車(帕沙特)寫成B車(Magotan),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A車,遂未作理會,在合同書上簽名後,將其中一份回寄給甲。①“誤載不害真意”,甲、乙已經就買賣A車達成一致,僅僅在合同書商錯寫成B車,不構成重大誤解。②甲、乙間就以18萬元出售A車成立有效的買賣合同。當然,這裡首先有個一解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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