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錯字了,是助力車吧?
在《交通法》中,對電動助力車有明確規定,屬於非機動車;但是對於燃油助力車卻沒有明確規定。
電動助力車的定義為:
1、電動腳踏車定義: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腳踏車。
2、電動腳踏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3、電動腳踏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
4、電動腳踏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
5、電動腳踏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
6、蓄電池的標稱電壓應不大於48V。
實際上,現有電動助力車已經喪失了腳踏的能力。
根據《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標準,燃油助力車應是輕便摩托車。
該標準對“輕便摩托車”的界定為:“無論採取何種驅動方式,最大車速不大於50公里/小時,若使用內燃機,其排氣量不大於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
另外,對汽油助力腳踏車定義為:排量不超過30CC,時速不大於20公里,質量不大於40公斤,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
在實際執行中,車速都遠遠超過規定,全靠廠家公關完成註冊,沒有嚴格按規定執行。
打錯字了,是助力車吧?
在《交通法》中,對電動助力車有明確規定,屬於非機動車;但是對於燃油助力車卻沒有明確規定。
電動助力車的定義為:
1、電動腳踏車定義: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腳踏車。
2、電動腳踏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
3、電動腳踏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
4、電動腳踏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m。
5、電動腳踏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
6、蓄電池的標稱電壓應不大於48V。
實際上,現有電動助力車已經喪失了腳踏的能力。
根據《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標準,燃油助力車應是輕便摩托車。
該標準對“輕便摩托車”的界定為:“無論採取何種驅動方式,最大車速不大於50公里/小時,若使用內燃機,其排氣量不大於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
另外,對汽油助力腳踏車定義為:排量不超過30CC,時速不大於20公里,質量不大於40公斤,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
在實際執行中,車速都遠遠超過規定,全靠廠家公關完成註冊,沒有嚴格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