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通郵,通商
祖國大陸對兩岸“三通”的基本原則與政策
1、兩岸“三通”的基本內涵與性質。
大陸主張實現兩岸全面直接“三通”,即兩岸之間雙向的直接通郵、通商與通航,而不是區域性或間接“三通”。“三通”的核心是實現兩岸之間的直航。兩岸直航是指海峽兩岸的飛機、船舶可以由雙方機場或港口,載運旅客、貨物和郵件,不經由第三地而直接航行至對岸。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為兩岸人員往來、經濟合作和各項交流提供便利的交通運輸條件。因此,兩岸直航在本質上是一種經濟行為,屬經濟範籌的問題。由於目前兩岸關係的現狀,兩岸直航會涉及到一些政治敏感問題,但因兩岸直航是中國內部的事務,這些問題完全能夠透過協商、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辦法加以解決。
2、兩岸直接通航的基本原則。
兩岸直航的基本原則與政策是“一箇中國、直接雙向、互利互惠”。其核心是一箇中國原則,即兩岸直航不能違背一箇中國原則。在目前情況下,只要將兩岸通航看作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就可以透過民間對民間、行業對行業、公司對公司的方式實現通航。
3、兩岸航線定位。
兩岸之間的航線應是實行“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而非國際航線。海峽兩岸海上直接通航屬於中國內部事務,應由雙方協商解決。
4、兩岸航線的經營權。
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關於國家主權及其領海的規定,而產生對於國傢俱有重要意義的兩岸權力——國家為本國及其公民保留沿海運輸貿易權及沿海漁業權。世界上的主要沿海國家幾乎都不開放外國船公司介入本國的沿海運輸市場。因此,在一箇中國的原則下,祖國大陸堅持兩岸之間的貨物由兩岸的船公司經營。非經批准不允許外國船公司經營,這不僅維護了國家的主權,而且保護了兩岸的航運利益。祖國大陸允許走國際航線的外國船舶在兩岸任一對外開放港口裝上或卸下外貿貨物,但不能經營兩岸間的貿易貨物運輸。保護自己國家沿海運輸貿易的專屬權不受侵犯,這是兩岸責無旁貸的義務。
5、直接通航的認證問題。
海峽兩岸實現直航,會涉及到兩岸各自有關證件的使用問題。祖國大陸認為,只要雙方堅持一箇中國的原則,抱有推動直航的誠意和積極態度,完全可以透過協商找到解決辦法。事實上,在近年兩岸人員的往來中,均採取特殊辦法,解決了有關證件與旗幟標誌問題。海峽兩岸直航的飛機、船舶國籍與旗幟問題也可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根據國際民航公約及附件的規定,航空器要有國籍標誌。國籍標誌須從國際電信聯盟分配給登記國的無線臨時性呼叫訊號中的國籍代號系列中選擇。分配給中國的是英文字母“B”,因此祖國大陸與臺灣地區的飛機國籍標誌都是“B”,因此按此規定,兩岸直航的飛機不存在國籍和旗幟問題。1997年,港臺航線通航船舶掛旗問題上已經解決。在這種情況下,未來兩岸直航船舶掛旗問題,透過雙方協商也完全可以達到解決的辦法 。
通航,通郵,通商
祖國大陸對兩岸“三通”的基本原則與政策
1、兩岸“三通”的基本內涵與性質。
大陸主張實現兩岸全面直接“三通”,即兩岸之間雙向的直接通郵、通商與通航,而不是區域性或間接“三通”。“三通”的核心是實現兩岸之間的直航。兩岸直航是指海峽兩岸的飛機、船舶可以由雙方機場或港口,載運旅客、貨物和郵件,不經由第三地而直接航行至對岸。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為兩岸人員往來、經濟合作和各項交流提供便利的交通運輸條件。因此,兩岸直航在本質上是一種經濟行為,屬經濟範籌的問題。由於目前兩岸關係的現狀,兩岸直航會涉及到一些政治敏感問題,但因兩岸直航是中國內部的事務,這些問題完全能夠透過協商、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辦法加以解決。
2、兩岸直接通航的基本原則。
兩岸直航的基本原則與政策是“一箇中國、直接雙向、互利互惠”。其核心是一箇中國原則,即兩岸直航不能違背一箇中國原則。在目前情況下,只要將兩岸通航看作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就可以透過民間對民間、行業對行業、公司對公司的方式實現通航。
3、兩岸航線定位。
兩岸之間的航線應是實行“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而非國際航線。海峽兩岸海上直接通航屬於中國內部事務,應由雙方協商解決。
4、兩岸航線的經營權。
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關於國家主權及其領海的規定,而產生對於國傢俱有重要意義的兩岸權力——國家為本國及其公民保留沿海運輸貿易權及沿海漁業權。世界上的主要沿海國家幾乎都不開放外國船公司介入本國的沿海運輸市場。因此,在一箇中國的原則下,祖國大陸堅持兩岸之間的貨物由兩岸的船公司經營。非經批准不允許外國船公司經營,這不僅維護了國家的主權,而且保護了兩岸的航運利益。祖國大陸允許走國際航線的外國船舶在兩岸任一對外開放港口裝上或卸下外貿貨物,但不能經營兩岸間的貿易貨物運輸。保護自己國家沿海運輸貿易的專屬權不受侵犯,這是兩岸責無旁貸的義務。
5、直接通航的認證問題。
海峽兩岸實現直航,會涉及到兩岸各自有關證件的使用問題。祖國大陸認為,只要雙方堅持一箇中國的原則,抱有推動直航的誠意和積極態度,完全可以透過協商找到解決辦法。事實上,在近年兩岸人員的往來中,均採取特殊辦法,解決了有關證件與旗幟標誌問題。海峽兩岸直航的飛機、船舶國籍與旗幟問題也可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根據國際民航公約及附件的規定,航空器要有國籍標誌。國籍標誌須從國際電信聯盟分配給登記國的無線臨時性呼叫訊號中的國籍代號系列中選擇。分配給中國的是英文字母“B”,因此祖國大陸與臺灣地區的飛機國籍標誌都是“B”,因此按此規定,兩岸直航的飛機不存在國籍和旗幟問題。1997年,港臺航線通航船舶掛旗問題上已經解決。在這種情況下,未來兩岸直航船舶掛旗問題,透過雙方協商也完全可以達到解決的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