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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職場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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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廣東佛山刀哥
答:可以算!也可以不算!
一、如果公司調崗,符合勞動合同約定,合情合理,合法合規,你無任何理由,不去新崗,公司可按曠工進行處理,多次曠工後,可按照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二、如果公司調崗,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如降低了工資,調動了工作地點等等,你可以不去新崗位!他們如果開除你,你可以用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公司支付兩倍賠償金!
三、無論什麼情況,公司調整員工崗位,都要盡到與當事員工溝通之責任!不可不經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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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wx天煞cy
拿勞動法拿勞動合同來解釋根本就是迴避問題,絕大多數的勞動合同不會寫明工作部門工作崗位,所以工作調動也就變成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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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齊創公考
是否算曠工需要分情況探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一致。所以,如果是未取得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公司擅自調崗,員工不去報道不構成曠工,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在協商一致的前提出下,員工反悔不去新崗位,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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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驢子與馬
感謝問答者,我是聚焦中基層管理的微管子。形成調崗因素無非有三:一是表現突出,領導點名調去某部門工作;二是工作一般,而且不服管理,至少和領導不對路,所以導致強制調崗;三是工傷原因,無法勝任本職崗位,被迫調離。
根據題主描述,推斷為第二例,調令已下,卻依然在原部門打卡,會不會造成曠工,因為具體情節具體而定。會造成曠工,同時也不會造成曠工。但如果長期如此會不會給你扣上不服從指令,擾亂公司制度的帽子,很難得知。說會造成曠工,是因為調離流程發起審批完畢的情況下,意味著考勤自動移交調入部門考勤組,同時崗位編織一併接收,並在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備案;說不會造成曠工,也是需要你會痛人力資源說明情況進行投訴反饋,如果調入存在嚴重不合理,是完全可以申訴調回原崗繼續任職,但說實話,沒點人脈,幾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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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少爺的劍73829555
我目前就是這種情況,要調我去另外一個公司,我不去還在原單位打卡,等他們辭退我,五天還沒辭退我,我去申請勞動仲裁了;
一:未足額髮工資
二:未經協商強行調崗
三:未足額繳納社保
等等~
昨天已拿到開庭通知,輸贏無所謂,讓他們難受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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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餘衡平
這種情況我親身經歷過。我就是拒絕調崗仍堅持在原崗簽到,公司以此說我曠工,並以曠工作為理由將我辭退。我申請仲裁勝訴,公司上訴,再經過一審、二審都全部維持仲裁結果,最終公司因為非法辭退賠償了我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調崗是需要雙方同意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裡需要定義勞動者的崗位和薪金。所以崗位屬於勞動合同的內容之一。那麼要變更崗位,就是要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是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的。也就是說,公司如果單方面將你調崗,是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拒絕。
是否曠工需要依據公司合法的規章制度來判定曠工不是隨便公司隨便說曠就是曠的,必須有書面的並且合法的依據。一般來說,公司的規章制度裡會明確定義曠工的標準(通常是遲到多久時間或者說當天沒打卡),並透過考勤記錄來稽核該員工是否達到曠工的標準,最終確定下該員工是否曠工。所以只要你堅持在原崗位上班,堅持準時打卡,沒有達到公司規章制度裡說的曠工條件,那麼公司就難以說你曠工。
這時候,公司可能會說你雖然有打卡上班,但是並不在新崗位上上班,所以視之為曠工。可以明確的告訴你,這個論點法院是不會接受的。因為只要單方面調崗是不符合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的話,那麼你在原崗位上班就是合法的,去原崗位上班打卡也是被認可的。這個爭辯,在我自己的仲裁裡也發生了,大家可以去看看我之前發的親身連載故事。
注意勞動合同裡關於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的約定現在不少用人單位為了確保自己的用工自由,會在勞動合同裡寫上公司可以因應公司需要而將員工單方面調崗的條款。如果你的勞動合同裡是有這條的話,那麼可能就難於去和公司爭執這個調崗的事情了。畢竟,這個合同是你簽字同意的,也就是說你入職前已經認可了公司可以單方面調崗的這個安排。在這種情況下,就算鬧上法庭,估計也難以得到法庭的支援。而且,我也不建議再去爭了,畢竟我們還是要有合約精神的。所以在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要認真閱讀清楚合同的內容,如果覺得有些條款自己不能接受的話,就要取捨清楚是否要這份工作了。
我曾被企業違法辭退,經歷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到強制執行的全過程,靠自己打贏了公司請的律師團隊,最終拿回我應得的雙倍賠償。大家如果需要深入瞭解勞動仲裁、勞動糾紛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關注我!我已經將自己的真實經歷寫成故事連載釋出了出來,大家可以在我的檔案裡找到這些文章,相信肯定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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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調崗”、“換崗”陷阱,當你被公司強行調崗時應該怎麼辦?
在職場中,員工被公司調崗換崗的案例非常多,而且大多數都是在員工非自願的情況下被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崗位是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變更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
從這一條款看,用人單位沒有得到勞動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調整工作崗位。
那麼當我們在職場中遇到這類問題應該怎麼辦?調崗降薪如何維權?
關於調崗、轉崗、換崗的法律規定1.轉崗、調崗、換崗均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雙方應該協商一致;
2.勞動者不勝任原崗位,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協商調、換、轉崗;
3.對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崗位調整,未能達成一致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個月工資);
4.其他情況下,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的,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調崗時能否調薪大多數被換崗的人都會面臨收入降低,不僅收入降低,換過去的崗位也是有一定壓力和挑戰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透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在勞動合同訂立之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勞動法規定的工資強行法規範。
用人單位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而不得以實物支付;每月支付不得按季度支付;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如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資,就必須既要遵守法定,同時還需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並非所有的崗位變更都能夠做到雙方協商一致。有的公司就會對員工強行調崗,這時勞動者該如何維權呢?
遇到強行調崗怎麼辦1.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調動崗位或降低待遇的安排;
2.如果勞動者拒絕調崗,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賠償金;
3.如果用人單位堅持安排,勞動者可以繼續去原崗位上班,工資差額部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