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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484034300502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

    一般行為批評教育,嚴重的依法處理。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一、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儲存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十一、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帳戶的。 十二、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損毀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擅自處理應當委託拍賣的物品的。 十三、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擔保的。 十四、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五、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帳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帳簿或轉為帳外的。 十六、在財務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 十七、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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