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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雷接地標準規範

    不同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即我們常說的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第二類防雷建築物和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1、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藥、火藥、起爆藥、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2、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3、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第二類防香建築物: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2、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

    3、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裝置的建築物。

    4、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5、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6、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7、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8、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1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9、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防雷接地標準規範及對應防雷措施

    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3。

    3、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4、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5、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6、在平均雷暴8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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