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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介詞的特徵

    1. 介詞都有賓語,賓語由名詞活其他成分(形容詞、動詞、主謂結構)充任。“介?賓”一般是不可分的短語。雖然有些介詞的賓語可以省略,但不等於無賓語。

    2. 介詞一般不用作謂語的中心,不出現在謂語的位置上,這是介詞與動詞的主要區別。

    3. 介賓短語位於謂語的前或後。在前時,介詞的賓語有時可承上省略;在後時,不能省略。

    (二)介詞的功能

    1. 從語義上看,介詞的功能在於引出與動作(或狀態)相關的時間、處所、人物、工具、方式、條件等,使句義的表達更為具體、準確、生動。

    2. 從語法上看,介賓短語的增添是句子結構擴充套件的重要手段。介賓短語可以:

    ① 作狀語,形成“介賓?D(代詞)”句式。——位於主謂或複句之前。

    ② 作補語,形成“動?介賓”句式。——位於動詞之後。

    ④ 有少數介賓短語可用左定語,修飾名詞活其短語,構成名詞性的偏正短語。如“城小谷,為管仲也。”(左?莊32年)

    (三)介詞的分類,按照作用可分為以下幾類:

    1. 引進與動作相關的時間。

    2. 引進與動作相關的物件。

    3. 引進與動作相關的處所。

    4. 引進動作行為的工具、方式、條件、依據等。

    5. 引進動作行為原因或目的。

    6. 引進訓告或言談的內容。

    7. 引進動作行為處置的物件。

    (四)幾個重要介詞

    1.以——原本是動詞:“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即是。又表認為,也是動詞:“老臣以媼為長安君計短也”即是。

    用法:

    第一種,表示以某物為工具或憑藉,例如:

    ①許子以釜甑爨,以鐵耕乎?

    ②臣以神遇而不以目視。

    ④以亂易整,不武。

    ⑤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

    第二種,引進原因,例如:

    ①左右以君賤之也,食以草具。

    ②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

    ④今子欲以子之梁國而嚇我邪?

    要注意“以”字介賓片語位置的變化:

    第一,整個介賓片語可以放在動詞前面,也可放在動詞(及其賓語)後面。例如:

    ①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②我非愛其財而易之以羊也。

    ⑤ 凡聞言必熟論,其於人必驗之以理。

    在《左傳》中有如下對比用例:

    ①子南知之,執戈逐之。及衝,擊之以戈。(昭公元年)

    ②公寢,將以戈擊之,乃走。(昭公25年)

    在《孟子》中有如下對比用例:

    ①“王坐於堂上,有牽牛而過堂下者,王見之,曰:‘牛何之?’對曰:‘將以釁鐘。’王曰:‘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無罪而就死地。’對曰:‘然則廢釁鐘與?’曰:‘何可廢也?

    以羊易之!’——不識有諸?”曰:“有之。”(梁惠王上)

    ②我非愛其財而易之以羊也。(同上)

    第二,為了強調介詞“以”的賓語,可以把賓語提到以的前面,例如:

    ①吾道一以貫之。

    ②詩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

    提前的賓語是代詞“是”字,就構成“是以”,等於說“因此”,例如:

    ①敏而好學,不恥下問,是以謂之文也。

    ②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是以後世無傳焉。

    “以”的賓語如果在上文已經出現過,則可以省略,例如:

    ①小人有母,皆嘗小人之食矣,未嘗君之羹,請以遺之。

    ②若亡鄭而有益於君,敢以煩執事?

    ④魏王貽我大瓠之種,我樹之成而實五石,以盛水漿,其堅不能自舉也。

    “無以”等於說“沒有什麼可以拿來……”;有以等於說“有什麼可以拿來……”,例如:

    ①爾貢苞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徵。

    ②自夫子之死也,吾無以為質矣!

    2.於(於、乎、諸)

    介詞“於”有三種基本用法。第一種,引進處所,根據動詞的不同,在現代漢語中譯為“在”、“到”、“從”等,例如:

    ①鄭武公娶於申。

    ②子路宿於石門。

    ④婦人哭於墓。

    ⑥ 海運則將徙於南冥。

    ⑦ 河內兇,則移其民於河東,移其粟於河內。

    如果是人,則由處所轉而成為動作的物件,譯為“向”、“對於”等,例如:

    ①問於桀溺。

    ②當仁不讓於師。

    或表示在某方面:

    ①於事而慎於言。

    ②夫子固拙於用大矣。

    第二種,引進比較的物件,例如:

    ①苛政猛於虎。

    ②冰……寒於水。

    ④子貢賢於仲尼。

    ⑤王如知此,則無望民之多於鄰國也。

    ⑥且王者之不作,未有疏於此時者也;民之憔悴於虐政,未有甚於此時者也。

    有時不是比較程度,而是指出異同,例如:

    ⑦我則異於是,無可無不可。——與此不同

    “於”字大致等於“於”,但是上古“於”“於”不同音,“於”原本是烏鴉的“烏”字,後來借用作“於”。所以在古籍中是先有“於”,後來才多寫作“於”。有的古書中大致有別,但區分並不十分明顯,也不很嚴格。現在簡化為“於”,兩字大致無別。

    “乎”在上古與“於”同音(“諸”既是“之於”的合音,又是“之乎”的合音,可證),因此有時也相當於“於”,例如:

    ①浴乎沂,風乎舞雩。——在舞雩臺吹風

    ②千乗之國,攝乎大國之間。——夾在大國之間

    ④異乎三子者之撰。——與剛才的三人想法不一樣

    ⑤或問乎曾西曰。——向曾西問

    ⑥雞鳴狗吠相聞而達乎四境。——到達四面邊境

    疑問代詞作介詞的賓語要前置這一條語法規律也從“乎‘字體現出來,從而說明“乎”是介詞,例如:

    ⑦君子去仁,惡乎成名?=於何成名(但古漢語中沒有“於何”的說法)

    “諸”在敘述句中往往是“之於”的合音,例如:

    ①殺之,置諸畚。

    ②穆公訪諸蹇叔。

    第三種,引進行為的主動者,例如:

    ①吾舅死於虎。

    ②郤克傷於矢。

    3.為

    介詞“為”讀wèi,相當於“給”、“替”或“因為”。例如:

    ①及莊公即位,為之請制。

    ②為人謀而不忠乎?

    ④為長者折枝。

    ⑤然則一羽之不舉,為不用力焉;輿薪之不見,為不用明焉;百姓之不見保,為不用恩焉。

    注意:介詞“以”、“為”、“與”的賓語均可承前省略,例如:

    ①明日,子路行,以告。

    ②每至於族,吾見其難為,怵然為戒,視為止,行為遲。

    3. 關於“之”字

    王力先生繼承《馬氏文通》的觀點,把用於主謂之間的“之”或者定語與中心詞之間的“之“看作介詞,但學術界絕大多數人都不認同這種觀點。在很多材料中,還是把它當作結構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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