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把生活當旅行
-
2 # 就想愛你降服你
這就是果商不厚道了,首先,果商既然預定了,那價格己經定格了,合同也就生效了,沙糖桔就是果商的了。果農只負責管理和採拮,果商讓什麼時候採摘,就什麼時候採摘,果農不得自己作主,所以,價格大跌後,與果農無牽連,果農沒違約,後果應由果商自負!!當然,這隻代表我的想法。
-
3 # 怡庭農業
這個很明顯是果商不想收購了,故意讓果農違約了!
過完春節,砂糖橘極速跌價,像過山車一樣,我老家河南的,年前砂糖橘零售八元一斤,年年後就一直再跌,最近五元一斤也在賣。這很反常,因為銷售水果好多年,從來沒有看到過這種情況!商人逐利,近幾年砂糖橘被炒作到神壇。最大的功勞就是有大量資本在炒作,在投資。一點五元一斤的成本,被炒到收購價四五元一斤。價格太高,普通大眾的需求就變少了。太高的價格對它的銷售是致命的,畢竟它面對的廣大的普通老百姓。一旦滯銷,連鎖反應就開始了,砂糖橘不好賣,果商不敢收購,果農賣不出去,簽了合約也可以作廢。最後傷的還是果農,虧損最嚴重了還是果農。年前是砂糖橘銷售的黃金時間,部分果農惜售囤貨,錯過了春節的銷售旺季。造成了虧損也很嚴重。由於前幾年的價格瘋漲,帶動了大部分的果農瘋狂擴大種植面積。現在就是供大於需,我想如果砂糖橘趨於一個合理的價格。還是會火起來的。果農最需要考慮的就是把剩下的砂糖橘變成現錢。錢裝在口袋才是錢,在樹上掛著,有可能就會成為肥料。這就是我的看法。橘子是好橘子。但是再好吃它也是一種水果。價錢太高的話,是不利於它的銷售,人們會用別的水果代替它。如果價錢合理的話,人們還是會接受它,去消費它。希望它經過這次風波,迴歸正常的價位,再次走進普通大眾的餐桌上。
-
4 # 智慧改變命運
科技科普促使人們養成理性思考和理性處理事務的習慣——凱騰聚知。
這是一個鮮果預採賣糾紛。
合同有兩處修改,底單2月8日,手工修訂到2月25日。
2月8日是小年(臘月23),2月25日是正月初十。
通常今年沙糖桔最好價格應在2月16到3月15日過年休市3-6日不等。
採摘水果是要僱人的越抵近小年成本越高。
所以整個買賣是一個對賭合同,但修訂很不合理。
所以具體發生了什麼事,無法確認。不便評說。
但這個合同簽訂有缺陷,沒有對果商不採摘違約時,果農的止損做約定。即若果商違約果農有權做保全處理,採摘銷售。
這個案例說明簽訂預約對賭合同時,應有風險意識。應對明顯違約提出止損約定。
商業事務以商業準則行事。
把一個明顯不夠嚴謹的合同(手工更改合同)作為果農不執行止損(約定日到後,果斷採摘轉賣)的理由,在商業活動上不合理。
應該是雙方發生了我們不知道的糾紛。錯過了年前銷售高峰期,又錯過了年後次高峰期。
-
5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果商違約,坑害果農,果農不僅不應該返還定金,而且還應當起訴果商賠償經濟損失!
事件大略:2017年12月13日,果商蔣某在灌陽縣水車鄉以8.58元/公斤價格訂購50畝砂糖橘,並支付30萬元定金。雙方約定於2018年2月25日前採完50畝砂糖橘。後,雖然價格上漲,但果農並未毀約,但已到採摘時間,蔣某卻遲遲不來採摘,想等價格再漲後再採摘,而且將訂購合同以8萬元轉賣給其他果商。
然而,後來,砂糖橘價格一路回落,而且天氣預報將有持續冷空氣來襲。果農又催促蔣某趕快採摘,但蔣某卻一直不接電話,2月0日,蔣某與果農發生糾紛,提出終止合同並返還5萬元定金,果農因損失太大沒有同意。
從事實看,果農沒錯,果商蔣某違約才導致自己和果農受到巨大損失。合同寫得很清楚,在規定時間內,蔣某必須按時採摘,否則造成損失應當自己承擔,但蔣某在採摘時間已到卻遲遲不來採摘,而且將合同轉讓給其他果商,要求終止合同並返還5萬元定金,完全是無理取鬧。
根據合同,30萬元是定金,如果蔣某違約,依照法律是不能退還的。而且,在這件事中,果農的損失大得多,按正常情況,50畝砂糖橘,每畝按當地最低產量3000公斤算,即便按合同價格,至少也要賣120多萬,損失至少在90萬左右。
因此,蔣某不僅不應要求退還定金,還應該賠償果農90萬經濟損失。如果協商不成,果農可以違約將蔣某起訴至法院!絕對勝訴!
-
6 # 廣州律師唐莉
唐律師認為:果商不但無權要求果農退還定金,果商違約還應當賠償果農損失。
事件回顧2017年12月13日,蔣先生與果農簽訂了《購銷合同》,蔣先生以每公斤8.58元的價格訂購了50畝砂糖桔,約15萬公斤。他支付了果農30萬元定金,並約定在2018年2月25日之前把果採完。
據瞭解,去年12月至18年1月底,當地多次出現霜凍天氣。果農多次催促蔣先生採摘,但蔣先生遲遲不來。
2月11日,蔣先生來到果園,發現砂糖桔看起來不錯,可是一捏就軟,明顯是凍壞了,於是要求果農退還定金。
買方遲遲不採摘負有主要責任水果買賣不同於普通商品的買賣,因為水果具有容易腐壞,不易儲存的特點。蔣先生作為水果購銷合同中的買方,自應承擔更大的交易風險。
如合同沒有特別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以交付為標準。在交付之前,毀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後,由買方承擔。
問題在於砂糖桔購銷合同中只約定了交付的截止時間,而沒有起始時間。即使如此,從簽訂合同到2月11日,兩個多月過去,蔣先生卻一點都沒有采摘,也是不合理的。蔣先生至少應當對大部分的砂糖桔的損失承擔責任。
果農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首先,當地發生霜凍天氣後,果農多次通知了蔣先生來採摘。
其次,果農採取了防霜凍措施,及時在果樹上蓋了膜。
由於霜凍天氣及蔣先生未及時採摘,即果農損失約120萬元。即使認為霜凍天氣屬於不可抗力,果農在不可抗力發生後即使採取了措施,蔣先生卻消極怠工,蔣先生也負有主要責任。
小結反觀這份《購銷合同》,除了沒有明確約定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之外,對違約責任的約定也顯失平等。賣方違約,只是損失定金30萬;買方違約,卻要賠償60萬。所以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留意其中的條款。
-
7 # 唐門毒鏢
其實這次事故,主要是合同訂立有漏洞,而果農的自我保護意識不足,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不強。
就當時合同,約定了最後採摘時間(後又手寫改動)不知道這個改動是否經過三方協商?(我的看法是沒有,因為合同一般不允許改動,要麼重新眷抄,要麼在改動處簽名畫押,像水果品質那裡的改動。)
但是這裡有個問題,檢視灌陽天氣新聞,十二月底就開始了多次霜凍,哪怕按照二月八日計算,水果也都已經凍壞了,雖然三果農得知天氣預報後電話聯絡蔣姓果商(未聯絡上),但黃色警告顯然不是遮薄膜這種簡單防護能夠保護得了的。而估計蔣某在霜凍後知道保護的級別,已經放棄了該批預購果,所以也才會有八萬轉讓合同(也就是說他已經寧可虧損二十二萬了)。
我的農業知識不好,按說果農打電話通知蔣某提前採摘,應該水果是足夠成熟的,差別的關鍵就是!一是突擊採摘需要大量人力成本(越接近節假日成本越高),二是需要大倉儲存(或者迅速運出去變現),三是當時的銷售價格。
聯絡不上蔣某,全部變現就不可能了,但是超出合同三十萬斤的部分應該銷售變現,哪怕事後聯絡上蔣某後按時價填補差額(如果價格下跌則無需填補),這樣實際上也算是一種對沖。
如果正常情況果商繼續履行合同,那麼採摘費用和倉儲費用是要報銷的(一般按實際發生價格,不超過平均價格上下浮動10%)。不過如果採摘後儲存時間不能太長的話,因為合同簽訂時沒有對果農的止損防護,只能在大損失和違約裡面選擇了!
另外民法上對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違約,是有免賠或者減少賠償的,所以應該在聯絡不上蔣某時聯絡中介人,另行簽署不可抗力處理意見。
-
8 # 笨笨的小老媽
我反覆看了兩遍這個事情的經過……我認為蔣先生沒有權利也沒有理由要求果農退定金,而且他也應該相應地賠償果農的一部分損失。水果和蔬菜一樣,有時候受天氣的影響一天一個價是很正常的現象(做過這類買賣的就深有體會),果農不但沒有因為果價的漲價而違約(這點很值得學習),而且在出現壞天氣的時候還反覆多次打電話給蔣先生催促採摘,是蔣先生遲遲不予理會才造成這個結果的……損失最大的就是果農了,人家可能連成本都收不回了,你怎麼還好意思要果農退錢給你呢?
-
9 # 青涼如水
雖說是灌陽人,有這樣的事還真不知道,沒人提起過,直到昨天看到關注的人回答才知道有這回事。對生意上的事不懂,果商已付定金,卻遲遲不採摘水果,以為和前年一樣價格會急漲,只能說市場變化莫測,在我們這兒有句俗話叫“貨到街頭死”,只有把貨買出去了才是錢,就象有時賣菜一樣,特別是過年過節,前後一分價格就會不同,別說是水果這種易壞,易爛的東西。水果商既然在灌陽已訂水果,應該要了解灌陽的天氣變化,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水果商違約,應負相關責任。眾所周知灌陽是水果之鄉和石材之鄉,每年不知有多水果商來灌陽訂購水果和石材,個個都他那樣違約,那還怎麼做生意?水果怎麼能買得出。
-
10 # 6677265
果商責任,果農虧大了,被一點點訂金,釘死了一生血汗。商場如戰場,戰機,順息萬變,,, 當然商,農,都敗了,市場錯過了。。。
湖南的蔣先生在灌陽縣訂購了50畝共15萬公斤的砂糖桔,付了30萬元定金。誰知砂糖桔被凍壞了,而果農拒絕退還定金,3月2日,蔣先生到法院起訴。
回覆列表
事情經過:
2017年12月13日,蔣姓果商在灌陽縣水車鄉以每公斤8.58元的價格訂購了50畝砂糖桔,付了30萬元定金,約定在2018年2月25日之前把果採完,並口頭約定小年夜前一天開採。這50畝砂糖桔由何某、翟某等3名果農種植,在簽訂購銷合同後,雖然價格一路上漲,但3名果農並沒有毀約將砂糖桔銷售給其他果商,蔣某卻遲遲不進場採摘,欲等待更高的價格才採摘外銷,並將購果合同以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茂名果商。後來,砂糖桔價格急轉直下,並且天氣預報可能有持續的強冷天氣,3名果農就多次打電話給蔣某,催促儘快採摘,但蔣某多次不接電話。強冷空氣到來前,3名果農採取了遮薄膜的方式進行了簡單保護。2月10日蔣某與茂名果商發生糾紛。後來蔣某到果場,提出返還5萬元定金合同取消,但果農認為損失太大沒有同意。
首先,這件事,損失最大的果農,50畝果園大概15萬公斤砂糖桔,果農的損失達120萬元以上,即使有30萬元的定金,也損失在90萬元以上,況且如果不籤合同,價格會更高一些。
其次,果農對待銷水果面臨品質不利影響的天氣因素已盡到告知義務,並儘可能的採取了保護措施,由於果園無大棚設施,遇上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受損在所難免。
第三,合同對品質的要求只明確“黃龍病果和爛果除外”,並沒有對凍傷果進行明確,且合同由的30萬元明確為“定金”,不是“訂金”,也就是說一般是不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