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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Fing780

    1.商業銀行應當對每項業務和產品中的市場風險因素進行分解和分析,及時、準確地識別所有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市場風險的類別和性質。

    2.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對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中不同類別的市場風險選擇適當的、普遍接受的計量方法,基於合理的假設前提和引數,計量承擔的所有市場風險。商業銀行應當儘可能準確計算可以量化的市場風險和評估難以量化的市場風險。

    商業銀行可以採取不同的方法或模型計量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中不同類別的市場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方式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匯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運用內部模型計算風險價值等。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市場風險不同計量方法的優勢和侷限性,並採用壓力測試等其他分析手段進行補充。

    商業銀行應當儘量對所計量的銀行賬戶和交易帳戶中的市場風險(特別是利率風險)在全行範圍內進行加總,以便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瞭解本行的總體市場風險水平。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高階管理層和與市場風險管理有關的人員應當瞭解本行採用的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模型及其假設前提,以便準確理解市場風險的計量結果

    5.中國銀監會鼓勵業務複雜程度和市場風險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逐步開發和使用內部模型計量風險價值,對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進行量化估計。風險價值是指所估計的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給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匯率等市場風險要素的變化可能對某項資金頭寸、資產組合或機構造成的潛在最大損失。

    6.採用內部模型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行的業務規模和性質,參照國際通行標準,合理選擇、定期審查和調整模型技術(如方差協方差法、歷史模擬法和蒙特·卡洛法)以及模型的假設前提和引數,並建立和實施引進新模型、調整現有模型以及檢驗模型準確性的內部政策和程式。模型的檢驗應當由獨立於模型開發和執行的人員負責。

    採用內部模型的商業銀行應當將模型的運用與日常風險管理相融合,內部模型所提供的資訊應當成為規劃、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資產組合過程的有機組成部分。採用內部模型的商業銀行應當恰當理解和運用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計算結果,並充分認識到內部模型的侷限性,運用壓力測試和其他非統計類計量方法對內部模型方法進行補充。

    7.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實施事後檢驗,將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估算結果與實際結果進行比較,並以此為依據對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進行調整和改進。

    市場風險限額包括交易限額、風險限額及止損限額等,並可按地區、業務經營部門、資產組合、金融工具和風險類別進行分解。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不同限額控制風險的不同作用及其侷限性,建立不同型別和不同層次的限額相互補充的合理限額體系,有效控制市場風險。商業銀行總的市場風險限額以及限額的種類、結構應當由董事會批准。

    商業銀行在設計限額體系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包括業務的風險回報率、流動性、波動性等);

    (二)商業銀行能夠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

    (三)業務經營部門的既往業績;

    (四)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經驗;

    (五)定價、估值和市場風險計量系統;

    (六)壓力測試結果;

    (七)內部控制水平;

    (八)資本實力;

    (九)外部市場的發展變化情況。

    商業銀行應當對超限額情況制定監控和處理程式。超限額情況應當及時向相應級別的管理層報告。該級別的管理層應當根據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式決定是否批准以及此超限額情況可以保持多長時間。對未經批准的超限額情況應當按照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式進行處理。管理層應當根據超限額髮生情況決定是否對限額管理體系進行調整。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不同市場風險限額之間的一致性,並將市場風險限額與流動性風險限額等其他風險類別的限額管理相協調。

    10.商業銀行應當為市場風險的計量、監測和控制建立完備、可靠的管理資訊系統,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資料的準確、可靠、及時和安全。管理資訊系統應當能夠支援市場風險的計量及其所實施的事後檢驗和壓力測試,並能監測市場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和提供市場風險報告的有關內容。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相應的對賬程式確保不同部門和產品業務資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並確保向市場風險計量系統輸入準確的價格和業務資料。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需要對管理資訊系統及時進行改進和更新。

    11.商業銀行應當對市場風險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制定應急處理方案,包括採取對沖、減少風險暴露等措施降低市場風險水平,以及建立針對自然災害、銀行系統故障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或者備用系統、程式和措施,以減少銀行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銀行聲譽可能受到的損害。商業銀行應當將壓力測試的結果作為制定市場風險應急處理方案的重要依據,並定期對應急處理方案進行審查和測試,不斷更新和完善應急處理方案。

    12.有關市場風險情況的報告應當定期、及時向董事會、高階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提供。不同層次和種類的報告應當遵循規定的傳送範圍、程式和頻率。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全部或部分內容:

    (一)按業務、部門、地區和風險類別分別統計的市場風險頭寸;

    (二)按業務、部門、地區和風險類別分別計量的市場風險水平;

    (三)對市場風險頭寸和市場風險水平的結構分析;

    (四)盈虧情況;

    (五)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方法及程式的變更情況;

    (六)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的遵守情況;

    (七)市場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包括對超限額情況的處理;

    (八)事後檢驗和壓力測試情況;

    (九)內部和外部審計情況;

    (十)市場風險資本分配情況;

    (十一)對改進市場風險管理政策、程式以及市場風險應急方案的建議;

    (十二)市場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向董事會提交的市場風險報告通常包括銀行的總體市場風險頭寸、風險水平、盈虧狀況和對市場風險限額及市場風險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式的遵守情況等內容。向高階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提交的市場風險報告通常包括按地區、業務經營部門、資產組合、金融工具和風險類別分解後的詳細資訊,並具有更高的報告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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