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的產品;
開展成員所需的農產品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資訊諮詢服務等。
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經營專案,如“種子生產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許可或者審批的經營專案核定業務範圍。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經營專案,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還可以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中類或者小類核定業務範圍。
擴充套件資料:
農民合作社的具備條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如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的產品;
開展成員所需的農產品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資訊諮詢服務等。
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經營專案,如“種子生產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許可或者審批的經營專案核定業務範圍。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經營專案,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還可以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中類或者小類核定業務範圍。
擴充套件資料:
農民合作社的具備條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