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意見書告知規定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司法鑑定文書包括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
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傳送司法鑑定文書。
第三十七條 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鑑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鑑定文書以及在鑑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通則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和採用的一般程式規則,不同專業領域的鑑定事項對其程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從其規定。
司法鑑定意見書告知規定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司法鑑定文書包括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
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傳送司法鑑定文書。
第三十七條 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鑑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鑑定文書以及在鑑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通則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和採用的一般程式規則,不同專業領域的鑑定事項對其程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