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目前付款方式最多的無非是T/T和L/C方式,我們先談T/T方式,如果交易方式為CIF,那麼我們通常為客人先30%預付,等我們安排貨物裝船出運後讓客人付70%貨款,當然提單我們都選擇船公司提單如果沒什麼特殊原因,我認為這種付款方式還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是FOB條件,國外客人指定貨代,但是這些指定貨代一般都只出他們或者國外貨代的貨代提單,我們也按照CIF的付款方式(即30%定金,傳真提單後客人再付70%)做過一些訂單都沒有出現什麼問題,因為對這樣的付款方式也就麻痺了。 但隨著業務量的增加,國外的客人基本上都是做FOB價格的,這樣指定的貨代就很多,而我們出口商對這些貨代幾乎不怎麼了解,信譽底細也不清楚,我們也聽說過國外客人與貨代串通詐騙,畢竟貨代提單可靠性無法與船公司提單相比,我們現在擔心在FOB條件下,先付30%預付款,餘款在傳真貨代提單給客人後,客人再安排70%給我們,最壞考慮,我們擔心有些貨代會直接把貨放給進口商,這樣我們出口商就會貨款兩失,大家認為在FOB條件下,這種付款方式妥當嗎?FOB條件下,你們的一貫妥當做法是什麼呢? 如果是L/C付款方式,CIF條件下對出口方容易控制物權,因此我只在這裡說說FOB條件下情況,大家都知道L/C是銀行信用,只要單單一致,單證一致與L/C要求一致相同,在有效期內交付開徵行就可得到貨款,但FOB條件下,貨代出的是貨代提單,真正的物權在國外貨代手裡,只要客人與貨代達成一致,就有可能直接得到貨物,這裡面就有個問題了,如果貨代提單有些細節與L/C不相符,那麼產生不符點,銀行拒付,那麼出口商仍然面對貨款兩空的風險。 以上是我本人的一些認識體會,可能有些不妥之處,還望大家能指正。大家有什麼好的建議.想法和實際經驗,不防說出來互相交流下。
大家都知道,目前付款方式最多的無非是T/T和L/C方式,我們先談T/T方式,如果交易方式為CIF,那麼我們通常為客人先30%預付,等我們安排貨物裝船出運後讓客人付70%貨款,當然提單我們都選擇船公司提單如果沒什麼特殊原因,我認為這種付款方式還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是FOB條件,國外客人指定貨代,但是這些指定貨代一般都只出他們或者國外貨代的貨代提單,我們也按照CIF的付款方式(即30%定金,傳真提單後客人再付70%)做過一些訂單都沒有出現什麼問題,因為對這樣的付款方式也就麻痺了。 但隨著業務量的增加,國外的客人基本上都是做FOB價格的,這樣指定的貨代就很多,而我們出口商對這些貨代幾乎不怎麼了解,信譽底細也不清楚,我們也聽說過國外客人與貨代串通詐騙,畢竟貨代提單可靠性無法與船公司提單相比,我們現在擔心在FOB條件下,先付30%預付款,餘款在傳真貨代提單給客人後,客人再安排70%給我們,最壞考慮,我們擔心有些貨代會直接把貨放給進口商,這樣我們出口商就會貨款兩失,大家認為在FOB條件下,這種付款方式妥當嗎?FOB條件下,你們的一貫妥當做法是什麼呢? 如果是L/C付款方式,CIF條件下對出口方容易控制物權,因此我只在這裡說說FOB條件下情況,大家都知道L/C是銀行信用,只要單單一致,單證一致與L/C要求一致相同,在有效期內交付開徵行就可得到貨款,但FOB條件下,貨代出的是貨代提單,真正的物權在國外貨代手裡,只要客人與貨代達成一致,就有可能直接得到貨物,這裡面就有個問題了,如果貨代提單有些細節與L/C不相符,那麼產生不符點,銀行拒付,那麼出口商仍然面對貨款兩空的風險。 以上是我本人的一些認識體會,可能有些不妥之處,還望大家能指正。大家有什麼好的建議.想法和實際經驗,不防說出來互相交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