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原則 1、分立方在分立中確認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資產、負債,僅限於被分立方賬面上原已確 認的資產和負債,分立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項資產、負債,應維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賬面價 值不變, 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不應因該項分立而改記其賬面價值。 從最終 控制方的角度來看,該項交易或事項僅是其原本已經控制的資產、負債空間位置的轉移,原 則上不應影響所涉及資產、負債的計價基礎變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調整所有者權益相關專案。分立 方應當以分立前原資產、 負債的賬面價值入賬, 轉入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轉入的負債的賬面價 值差額,作為股東投入,增加所有者權益。增加所有者權益時,按協議約定的股份數(即發 行股份的總面值)增加股本,其餘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濫價或股本溢價) 。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轉出的資產、負債的淨額,調整所有者權益相關專案,不反映資 產、負債的處置損益,不影響分立當期利潤表。被分立方應當以轉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轉出 的負債的賬面價值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 在調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權益時, 如果存在登出股本的 (分立協議約定換出股份的總面 值) , 應首先調整股本, 再調整資本公積 (資本濫價或股本溢價) , 資本公積餘額不足衝減的, 應衝減留存收益
會計處理原則 1、分立方在分立中確認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資產、負債,僅限於被分立方賬面上原已確 認的資產和負債,分立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項資產、負債,應維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賬面價 值不變, 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不應因該項分立而改記其賬面價值。 從最終 控制方的角度來看,該項交易或事項僅是其原本已經控制的資產、負債空間位置的轉移,原 則上不應影響所涉及資產、負債的計價基礎變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調整所有者權益相關專案。分立 方應當以分立前原資產、 負債的賬面價值入賬, 轉入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轉入的負債的賬面價 值差額,作為股東投入,增加所有者權益。增加所有者權益時,按協議約定的股份數(即發 行股份的總面值)增加股本,其餘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濫價或股本溢價) 。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轉出的資產、負債的淨額,調整所有者權益相關專案,不反映資 產、負債的處置損益,不影響分立當期利潤表。被分立方應當以轉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轉出 的負債的賬面價值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 在調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權益時, 如果存在登出股本的 (分立協議約定換出股份的總面 值) , 應首先調整股本, 再調整資本公積 (資本濫價或股本溢價) , 資本公積餘額不足衝減的, 應衝減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