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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第十四【漢紀六】

    太宗孝文皇帝中四年(乙丑,公元前一七六年)

    上召河東守季布,欲以為御史大夫。有言其勇、使酒、難近者;至,留邸一月,見罷。季布因進曰:“臣無功竊寵,待罪河東,陛下無故召臣,此人必有以臣欺陛下者。今臣至,無所受事,罷去,此人必有毀臣者。夫陛下以一人之譽而召臣,以一人之毀而去臣,臣恐天下有識聞之,有以窺陛下之淺深也!”上默然,慚,良久曰:“河東,吾股肱郡,故特召君耳。”

    卷第三十九【漢紀三十一】

    淮陽王更始二年(甲申,公元二四年)

    秀舍中兒犯法,軍市令潁川祭遵格殺之,秀怒,命收遵。主簿陳副諫曰:“明公常欲眾軍整齊,今遵奉法不避,是教令所行也。”乃貰之,以為刺奸將軍,謂諸將曰:“當備祭遵!吾舍中兒犯法尚殺之,必不私諸卿也。”

    卷第四十【漢紀三十二】

    世祖光武皇帝上之上建武二年(丙戌,公元二六年)

    湖陽公主新寡,帝與共論朝臣,微觀其意。主曰:“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帝曰:“方且圖之。”後弘被引見,帝令主坐屏風後,因謂弘曰:“諺言‘貴易交,富易妻,’人情乎?”弘曰:“臣聞貧賤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帝顧謂主曰:“事不諧矣!”

    卷第五十二【漢紀四十四】

    孝順皇帝下永和三年(戊寅,公元一三八年)

    初,尚書令左雄薦冀州刺史周舉為尚書。既而雄為司隸校尉,舉故冀州刺史馮直任將帥。直嘗坐臧受罪,舉以此劾奏雄。雄曰:“詔書使我選武猛,不使我選清高。”舉曰:“詔書使君選武猛,不使君選貪汙也。”雄曰:“進君,適所以自伐也。”舉曰:“昔趙宣子任韓厥為司馬,厥以軍法戮宣子僕,宣子謂諸大夫曰:‘可賀我矣!吾選厥也任其事。’今君不以舉之不才誤升諸朝,不敢阿君以為君羞;不寤君之意與宣子殊也。”雄悅,謝曰:“吾嘗事馮直之父,又與直善;今宣光以此奏吾,是吾之過也!”天下益以此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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