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乘客應持有效車票乘車。越站乘車的,出站時應補繳超過部分票款;超時乘車的,出站時按全程票價補繳票款;無票或持無效車票乘車時,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全程票價補收票款。對持偽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客證件乘坐列車的,可以視情節加收全程票價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條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不足1.3米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乘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免費乘坐軌道交通的人員或優惠乘坐軌道交通的中小學生,應在進出站時或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要求時出示有效證件。
第四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體積不得大於0.15立方米。攜帶摺疊腳踏車進站時必須將車摺疊後方可進入。乘客因攜帶物件造成列車裝置損壞或他人傷害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禁止赤腳、赤膊、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為者和患有烈性傳染病、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進站乘車。禁止在地鐵車站內和列車上實施乞討、賣藝、拾荒等行為。精神病患者、弱智、行動不便者須在健康成人的看護下乘坐軌道交通列車。
第六條 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和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尖銳的物品進站乘車;禁止乘客攜帶充氣氣球、貓、狗等寵物及禽畜進站乘車。
第七條 乘客進入地鐵車站和乘坐列車時,不得損害軌道交通設施裝置,不得擅自進入地鐵軌道區域,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不得在軌道交通設施內或列車上吸菸、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吐口香糖、大聲喧譁和隨意塗寫、刻畫、張貼,自覺維護軌道交通公共場所設施的安全和環境衛生。
第八條 乘客應正確使用軌道交通車站的自動扶梯、自動售檢票機及其它有關設施、裝置,因乘客原因造成損壞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乘客要自覺維護地鐵站內和列車內秩序,乘坐電扶梯時,宜右立左行,上下列車時,應先下後上;主動讓老、幼、病、殘、孕及懷抱嬰兒的乘客優先上車,併為其讓座。
第十一條 列車到達終點站或因列車故障等原因清客時,乘客應服從地鐵工作人員的指揮全部下車,以免發生意外。車站或列車發生意外情況,乘客應保持冷靜,在工作人員的指揮或廣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一條 乘客應持有效車票乘車。越站乘車的,出站時應補繳超過部分票款;超時乘車的,出站時按全程票價補繳票款;無票或持無效車票乘車時,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全程票價補收票款。對持偽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客證件乘坐列車的,可以視情節加收全程票價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條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不足1.3米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乘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免費乘坐軌道交通的人員或優惠乘坐軌道交通的中小學生,應在進出站時或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要求時出示有效證件。
第四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體積不得大於0.15立方米。攜帶摺疊腳踏車進站時必須將車摺疊後方可進入。乘客因攜帶物件造成列車裝置損壞或他人傷害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禁止赤腳、赤膊、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為者和患有烈性傳染病、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進站乘車。禁止在地鐵車站內和列車上實施乞討、賣藝、拾荒等行為。精神病患者、弱智、行動不便者須在健康成人的看護下乘坐軌道交通列車。
第六條 禁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和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尖銳的物品進站乘車;禁止乘客攜帶充氣氣球、貓、狗等寵物及禽畜進站乘車。
第七條 乘客進入地鐵車站和乘坐列車時,不得損害軌道交通設施裝置,不得擅自進入地鐵軌道區域,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不得在軌道交通設施內或列車上吸菸、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吐口香糖、大聲喧譁和隨意塗寫、刻畫、張貼,自覺維護軌道交通公共場所設施的安全和環境衛生。
第八條 乘客應正確使用軌道交通車站的自動扶梯、自動售檢票機及其它有關設施、裝置,因乘客原因造成損壞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乘客要自覺維護地鐵站內和列車內秩序,乘坐電扶梯時,宜右立左行,上下列車時,應先下後上;主動讓老、幼、病、殘、孕及懷抱嬰兒的乘客優先上車,併為其讓座。
第十一條 列車到達終點站或因列車故障等原因清客時,乘客應服從地鐵工作人員的指揮全部下車,以免發生意外。車站或列車發生意外情況,乘客應保持冷靜,在工作人員的指揮或廣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