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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健步如非否

    土司的權力:職位世襲,保留一定規模的私人武裝:土司在自己的領地內可以擁有一定數量的私人士兵、家丁和僕役,以維護自己的統治權威。土司在自己的領地內擁有比一般地方官更大的權力,土司在轄區內可自行任命屬官,可以自定種種“土政策”,徵納稅賦,攤派徭役,生死予奪,朝廷概不過問。

    土司是元朝在西南地區冊立土司進行管理,“土司”並不是這些官員的正式官名,而是對類似官員的稱謂。土司、士官與普通百姓之間是一種人身依附的主僕關係,也具有著濃厚的奴隸社會色彩。土司制度是當政的王朝利用當地民族集團的上層,以間接統治的形式處理周邊民族問題的一種形式。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稱“土官”,是由封建王朝中央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點,即世襲的政治統治權,轄區土地的世襲所有權及對附著在土地上的農民的世襲統治權。土司對農奴的主要剝削形式多是勞役地租。農奴除為土司提供繁重的無償勞役外,還要向土司繳納或進貢各種實物。

    承襲,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樣,子子孫孫世代相傳,以保持獨家統治特權。鄂西土司的承襲制度為封建世襲制,在土司統轄境內,還可自行任命官職,其職務有總理、家政、舍把、旗長、親將、總爺、峒長、寨長等職。這些職務一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員擔任。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屬下的百姓就是農奴,他們沒有土地,除為土司提供繁重的無償勞役和當土兵外,還要向土司繳納或進貢各種實物,這種封建農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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