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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changmo

    勞動法不完善,例如一名員工從工程師幹到公司副總,在公司服務22年,為公司作出巨大的貢獻,年齡到了53歲,公司現在生意不好,變著法的難為這位副總,讓他自動離職。現在公司又以經濟裁員為藉口要解僱這位副總,這樣最高只賠償12個月的工資。。。。。員工在一家公司能幹10多年或幹20多年是本份人,亂搞的呆不了這麼久,對公司是有貢獻的,在這方面應有完善法律保護勞動者和企業。這樣減少勞資糾紛,創造和諧社會。謝謝。

  • 2 # 丫丫網一

    我是八三年到紅安水利工作單位一直沒有跟我買養老保險當時沒有勞動合同公司在o八年解除請問可以追加養老保險謝!

  • 3 # 上啥班App

    作為我們國家一種勞動合同關係形式之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當然也是可以解除和終止的,它主要透過三種形式來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首先是協商解除的方式,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過協商一致同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係,可參詳《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種是法定解除,即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規定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也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是患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或者是女職工三期內的,或者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夠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種是雙方約定解除,即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事項或者條件,待約定事項出現或者約定條件成立時,一方或者雙方就可以根據此條款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三種方式中,除了勞動者主動要求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和第三種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之外,其他情形下通常都是需要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 4 # 職場女超人李小船

    職場中,很多人認為只要和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有了終身鐵飯碗。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解除和終止的。

    首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每個單位根據行業、公司的不同也都會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這些規章制度就是單位的底線和紅線,不管是固定期限員工也好,還是無固定期限員工,都必須嚴格遵守。如果觸犯,一樣可以被解除勞動合同,嚴重的甚至沒有經濟補償金。

    曾經有企業的無固定期限老員工,泡長期病假,結果被查出提供的病假條是虛假證明,醫院根本沒有開具過。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休假制度,於是被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

    其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終止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到期時間的,而我們常說的終止勞動合同一般就是指勞動合同到期。

    但如果企業宣佈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終止了。

    綜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企業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如果員工不主動提出,企業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千萬不要以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有了保護傘,別想太多,該好好工作還是要用心工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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