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雩弘
-
2 # 亂淚飛花
孩子姓氏,撫養費,探視權這三者之間沒有一點關係。
並不是說孩子跟了女方姓氏,男方就不用出撫養費了,也沒有了探視權。
撫養費和探視權之間也沒有一點法律關係,也不是不出撫養費就沒有了探視權,不過在現實離婚事件中,如果一方不出撫養費,自然就不好意思去探視孩子了,自動放棄了。
撫養費是夫妻協商或者法院宣判而定,探視權不需要法律判定,是自然存在了,只不過探視的時間和地點都有雙方協商而定。即便自己不出撫養費,如果想探望孩子,對方也不能拒絕,如果拒絕,可以起訴。
孩子姓氏問題,在中國一般情況下,孩子多跟男方姓氏,除非是上門女婿,入贅的男方子女,還有就是離婚後的子女,夫妻協商後,孩子才跟女方。
離婚後,女方一方無權更改孩子姓氏,如果男方不同意,可以申請改回孩子姓氏,主要也是為了維護孩子的身心成長。
當然,這種情況,女方要求更改孩子姓氏,說明已經做好了不需要男方出撫養費的決定,同時,也想剝奪男方的探視權,就是想和男方徹底劃清關係,永不再見,一種幼稚的想法和做法。除非男方同意,這個做法才能實現。
同時這種改姓氏的女方一般也多是男方過錯較多造成的,覺得改孩子姓氏是內心的一種洩憤,或者報復行為。
-
3 # 老蔣閒言
夫妻離婚,首先得對共同的孩子以後在生活,醫療,和教育上安排好來,不僅有探視孩子的權力,而且還有撫養孩子和教育孩子的義務和責任。
在沒有經過離婚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人無權更改孩子的姓名,這是《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公為[2002]65號)規定的。任何人擅自做主更改孩子的姓名,名字都是不允許的。在離婚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公安部門有權利再恢復孩子原有的姓氏和名字的權利。
無論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孩子都是離婚父母雙方共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和對孩子撫養的責任和義務。
你前妻的做法是錯誤的,你可以透過法院或者是公安部門把孩子的姓名改過來。同時,可以繼續探視孩子,擔負起扶養的責任和義務。
回覆列表
心在,情在。自己的孩子自己愛,自己播的種兒種,別問他人,看你行動。
孩子,你愛就養。不愛也有人愛。糾結啥?養兒不防老就不養?感情是一分一毫培養出來的,換個姓就能換D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