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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吾有三寳

    感謝相邀。

    “他還是個孩子?!”這句話,不再成為小惡魔的保護傘。最新刑法不再容忍小惡魔!12歲成為刑責年齡新底線!

    自2021年3月1日起,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週歲,進一步遏制近年來多發的“小惡魔”現象。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大眾傳媒的廣泛傳播,孩子們的生理和心理都明顯早熟。青少年惡性犯罪現象也呈高發態勢。一些童殺案的性質和手段,比成人案件殘忍度更高!同時,校園欺凌事件中,有的事件性質惡劣(包括性侵),甚至致殘致死。但是由於施害者都是未成年人,從而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有的孩子甚至故意利用這點,惡性犯罪;而相關監護人、律師也利用這一點進行辯護,致使惡行顯世卻不得制裁。

    基於以上並其他因青,刑(十一)於去年底頒佈,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對刑事責任年齡規定作出的調整正式生效。

    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同時,也規定: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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