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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032867439260

    孩子出現這樣的問題,不一定能證明是醫療上的失誤。

    何謂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定義需滿足四個要件:

    1、特定在醫療服務領域;

    2、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

    3、議事實是過失行為;

    4、錯責任處於待定狀態。

    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合同糾紛、醫療裝置和藥品買賣合同糾紛、人事仲裁、勞動糾紛等。

    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概括分為6大類:

    1、診療行為存在過失並造成損害結果,如4級12等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

    2、雖有診療過失但未造成損害結果,如手術中誤傷相鄰組織但及時處理癒合;

    3、不存在診療過失但確有損害結果,如麻醉意外,手術併發症,藥品不良反應等;

    4、生物藥品、器械裝置、耗材敷料等醫療供應品發生意外,包括涉嫌產品質量責任的;

    5、患方對醫療風險認識不足,單方面誤解,如早產兒本身就是新生兒腦癱的致病因素;

    6、與診療行為本身無關的其他糾紛,如患者自殘自殺或非醫療行為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失等。

    在上述第1類“診療行為存在過失並造成損害”中,包含了照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確定的3個訴訟案由:

    1、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2、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3、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醫療服務合同是指各類合法醫療機構和患者或一般消費者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以醫療服務或相關法定義務及約定義務為內容,約定雙方或多方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因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發生的糾紛與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損害糾紛一樣,也是醫療糾紛的重要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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