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十級傷殘標準
人身損害十級傷殘的鑑定標準,要依據造成傷殘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工傷造成傷殘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
工傷傷殘十級鑑定的標準: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面板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面板病久治不愈一、人身傷害九級傷殘鑑定標準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侷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2、面部損傷致:一眼盲目3級以上;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舌尖缺失(或畸形);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釐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釐米以上;頭皮無毛髮25%以上;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頸部損傷致:嚴重聲音嘶啞;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5、胸部損傷致: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肺葉切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6、腹部損傷致: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膽囊切除;脾部份切除;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7、盆部損傷致: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骨盆嚴重畸形癒合;尿道狹窄;膀胱部分切除;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子宮部份切除;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9、肢體損傷致: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一足足弓構破壞;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人身損害十級傷殘標準
人身損害十級傷殘的鑑定標準,要依據造成傷殘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工傷造成傷殘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能力鑑定的標準。
工傷傷殘十級鑑定的標準: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面板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面板病久治不愈一、人身傷害九級傷殘鑑定標準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侷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嚴重失讀或嚴重失寫症;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缺失;嚴重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2、面部損傷致:一眼盲目3級以上;雙側眼瞼下垂(或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一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於10°);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中,牙齒脫落8枚以上;口腔損傷,牙齒脫落16枚以上;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舌尖缺失(或畸形);一耳重度聽覺障礙;或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一側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2平方釐米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20cm以上;面部細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30平方釐米以上;頭皮無毛髮25%以上;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16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損傷致:頸椎或腰椎畸形癒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胸椎或腰椎一椎體粉碎性骨折。
4、頸部損傷致:嚴重聲音嘶啞;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25%以上。
5、胸部損傷致:女性一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肺葉切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6、腹部損傷致: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膽囊切除;脾部份切除;一側腎部分切除或腎功能中度障礙。
7、盆部損傷致: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骨盆嚴重畸形癒合;尿道狹窄;膀胱部分切除;一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子宮部份切除;直腸、肛門損傷,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8、會陰部損傷致: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9、肢體損傷致: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一足足弓構破壞;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