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告處分(影響期6個月 )
(一)職務、級別
1、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二)年度考核
1、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三)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退休後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
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退休後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1)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2012年9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並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二、記過處分(影響期12個月 )
(一)職務級別
1、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2007年6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2012年9月1日)
1、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
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三、記大過處分(影響期18個月 )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2007年6月1日)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四、降級處分(影響期24個月 )
1、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如果本人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不再降低級別,根據有關規定降低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一檔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2007年6月1日)
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
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受處分前的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為本級別最低檔的,按本級別的一個工資檔差降低級別工資。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降級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級別和工資待遇。(《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1)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2007年6月1日;《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
(2)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應給予處分的影響。(《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五、撤職(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影響期24個月 )
1、給予公務員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並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撤職後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降為二十七級;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如果本人職務為辦事員,可給予降級處分。(《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
2、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後新任職務的任職時間,從新任職務任命之日起開始計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職務層次的任職時間不得累計為今後晉升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
3、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2007年6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2012年9月1日)
1、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年度考核的規定
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為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 公務員退休後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調整退休費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低一個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1級。未明確新聘(任)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聘(任)崗位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技術等級工資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崗位技術等級相應崗位工資檔次,受處分前技術等級為初級工的,不降低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為初級工1檔;津貼補貼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機關普通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至1檔;不降低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解除受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1)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2012年9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六、開除處分
(一)人事關係
1、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第四十七條,2007年6月1日)
2、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2006年1月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係。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其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十一條 ,2012年9月1日)
(二)工資待遇
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判處刑罰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七、其他事項
1、公務員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法的工資予以扣發。(《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
一、警告處分(影響期6個月 )
(一)職務、級別
1、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二)年度考核
1、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三)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退休後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
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退休後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1)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2012年9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的,不降低退休費待遇。(《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並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二、記過處分(影響期12個月 )
(一)職務級別
1、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2007年6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2012年9月1日)
(二)年度考核
1、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三)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
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三、記大過處分(影響期18個月 )
(一)職務級別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2007年6月1日)
(二)年度考核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
(三)工資待遇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四、降級處分(影響期24個月 )
(一)職務級別
1、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如果本人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不再降低級別,根據有關規定降低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一檔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2007年6月1日)
(二)年度考核
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
(三)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受處分前的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為本級別最低檔的,按本級別的一個工資檔差降低級別工資。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降級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級別和工資待遇。(《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退休後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1)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2007年6月1日;《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
(2)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應給予處分的影響。(《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五、撤職(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影響期24個月 )
(一)職務級別
1、給予公務員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並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撤職後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降為二十七級;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如果本人職務為辦事員,可給予降級處分。(《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
2、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後新任職務的任職時間,從新任職務任命之日起開始計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職務層次的任職時間不得累計為今後晉升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
3、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2006年1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八條,2007年6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2012年9月1日)
(二)年度考核
1、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年度考核的規定
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2007年1月4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2012年9月1日)
(三)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為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 公務員退休後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調整退休費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低一個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無崗位等級可降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降低兩級確定,最低降至薪級工資1級。未明確新聘(任)崗位的,停發工資待遇,暫按本人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明確新聘(任)崗位後,被多減發或少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技術等級工資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崗位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崗位技術等級相應崗位工資檔次,受處分前技術等級為初級工的,不降低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為初級工1檔;津貼補貼按新崗位技術等級確定。機關普通工人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按降低兩個檔次確定,最低降至1檔;不降低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解除受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退休後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1)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2012年9月1日)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六、開除處分
(一)人事關係
1、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第四十七條,2007年6月1日)
2、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2006年1月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係。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其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十一條 ,2012年9月1日)
(二)工資待遇
1、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退休後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退休後政紀責任追究及退休費待遇處理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判處刑罰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2012年9月1日)
七、其他事項
1、公務員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工資待遇的,從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次月起執行。處分被減輕或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法的工資予以扣發。(《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2010年12月21日)
2、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9號,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