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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77422223843

    ㈠在「辯證法」中:

    ⑴「本質·現象」及「內容·形式」的含義:

    ①「本質·現象」是事物的「隱·顯」關係——「隱·現」即「內隱的本質與外顯的現象」;

    ②「內容·形式」是事物的「有·表」關係——「有·表」即「含有的內容與表現的形式」。

    ⑵「本質·現象」與「內容·形式」的區別:

    ④「有·表」是客體相對於外界而言的——客體透過某種形式表現含有的內容,二者作為一個整體向外界呈現。

    ⑶「本質·現象」與「內容·形式」的聯絡:

    ⑤「本質·現象」體現出了「主體」在認識客觀世界時所具有的「主體能動性」;

    ⑥「內容·形式」體現出了「客體」在影響客觀世界時所具有的「客體制約性」;

    ⑦「本質·現象」中「外顯的現象」,即「內容·形式」中「向外界呈現的整體」。

    ⑨「主體能動性」——即人類認識與改造客觀世界的能動性,決定了人類認識事物「外顯的現象」的能力,進而決定了人類認識事物「內隱的本質」的程度,進而決定了人類所獲得的知識與方法,進而完成了人類認識與改造客觀世界能力的迭代。

    ⑩「客體制約性」——即事物「內隱的本質」的複雜性,制約了事物「內容·形式」的多樣性,進而制約了事物「向外呈現的整體」的完整性,進而制約了事物「現象」的客觀性,並最終制約了人類認識事物「本質」的準確性,進而制約了人類認識世界。

    ㈡用「辯證法」理解「水」:

    ⑴「本質·現象」:(宏觀的水)

    ①「現象」:水是液體;

    ②「本質」:水的結構。

    注:液體只是在常溫常壓條件下水的現象之一。

    ⑵「內容·形式」:(水是液體)

    ④「內容」:水的特性。

    注:液體即透過水流動表現出的水的特性之一。

    ⑴中水分子的存在狀態(即水的機構),決定了水在常溫常壓下的部分物理特性(包括常溫常壓下的液態特性);⑵中表現的整體是「水是液體」這一概念,是透過「水的流動」這一形式,來表現「水的特性」這一內容。

    而且,不僅⑴中的「現象」可以作為「內容·形式」的整體去表現,⑴中的「本質」同樣也可以:在表現的整體是「水的結構」這一概念時,可以透過微觀上的「水分子的運動與位置變化」這一形式,來表現「水分子特性」這一內容。

    ㈢論「本質·現象」的「相對性」:

    ⑴「本質·現象」對立統一,相對於各自存在。

    ⑵「本質·現象」相對於「參考體系」而存在:

    ①「隱·顯」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②「隱·顯」受侷限於使用的感知方法;

    例:宏觀的水是液體,微觀的水是分子。

    ⑶「本質·現象」是相對的,都可作認知物件:

    ④「本質·現象」一般會同時存在著很許多對;

    ⑤「本質A」在一定條件下可成為「現象B」;

    ⑥「現象A」在一定條件下可成為「本質C」。

    例:水的結構在特殊的電子顯微鏡下成為現象。

    水是液體,是可以直接透過肉眼感知的,所以,液態是現象;水的結構,即水分子的存在狀態,能透過特殊的電子顯微鏡感知,此時其成為了現象,如果追尋其本質,則可以溯源到分子·原子(原子、電子、中子構成分子)的構成這一本質層面,繼續向下溯源,把它再作為現象,則可以溯源到原子·夸克(夸克構成原子、中子)的構成這一本質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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