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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周家之女

    摘要:體系結構的設計是民法法典化的首要問題,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來源於現實生活之中。現有民法典的體系結構基本可分為兩種:一是法國民法典的“人-物”對應結構;二是德國民法典的“總-分”對應結構,這兩種結構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中國民法典的結構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位、以權利為中心、以責任為手段的思想,以此設計的民法典實行三編制:第一編人法,第二編權利法,第三編侵權行為法。這一結構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援,也能使中國民法典結構具有一定的原創性。

    關鍵字:民法典,體系結構,民法本位

    民法典的制定過程,實際上是一國的民事法律體系化的過程。在沒有民法典的國家中,並不意味著沒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就是現實中的實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組合在一起的外殼。要將這些雜亂存在的實在法組合在一起,就得為其提供一個體系框架,使每一民法材料都能在這個體系框架中各得其所,和諧共存,這就是民法典的體系結構。有了以一定結構構成的體系,各種民法材料的加工才有一個歸屬。因此,體系結構的設計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礎。

    一、 對現有民法典體系結構的考察

    在21世紀初尋找未來民法典體系結構時,比起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要幸運得多了。作為現代民法典開山之作的《法國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可供選擇的參考模式除了一堆雜亂無章的羅馬法文獻外,就是“只能意會不能言傳”的不成文的習慣法了。這時立法者只要能找到一種能將羅馬法中的私法成分有序排列的體系結構,就可以作為民法典結構了。其尋找的物件只能是從羅馬法本身蘊涵的結構去著手。但今天不同,今天的世界,已有幾十部現存的民法典,每一部民法典都有一個體繫結構可參考。這就省卻了體系結構構造前的概念提煉工作,而只需從已有的民法典中抽出體系結構來比較,進行一定的選取、剪貼和修正,就可得出我們所需要的結構。只是由於可供參考的模式很多,給選擇參考的工作增加難度,弄不好會覺得無所適滌的。正如歐洲民法典的統一過程中,遇到的第一個障礙就是需要收藏、安排、評估和綜合的豐富和多樣的材料一樣,在設計中國民法典體系結構時,可供選擇的參考模式就太多了。好在伴隨著現代民法典200多年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民法典理論,已將現有民法典體系進行了分類。只要從法典類別上分析,就可減少逐一考察的繁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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