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不需要做親子鑑定的,只要出具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即可辦理。
以上海市為例,根據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資料,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8/n1489/u1ai135365.html
五、首次簽發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一)《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列印。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根據新生兒出生時的狀態填寫,正頁、副頁和存根所有專案內容準確,填寫齊全,嚴禁塗改。
(三)新生兒資訊:
1.新生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的,“新生兒姓名”欄可填寫中文或英文。
2.新生兒“出生地點”欄,依據新生兒出生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填寫。
3.“醫療機構名稱”欄,按助產機構的全稱填寫。其他情形的填寫“/”。
(四)新生兒父母資訊:
1.新生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的,其姓名可填寫中文或英文,其他資訊填寫中文。
2.新生兒父母“年齡”欄,按照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的實際年齡填寫。
3.新生兒父親或母親為香港、澳門特區和臺灣地區居民的,在“國籍”欄分別填寫“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臺灣)”。
4.對於未提供民族資訊的,“民族”欄可填寫“/”。
5.“住址”欄填寫新生兒父母戶口地址或有效身份證件地址或現住址。有特殊情形的外籍人員可填寫“/”。
6.“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欄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居民戶口簿的號碼填寫。
7.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申領委託書》、父母雙方和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8.對於未提供新生兒父親資訊的,新生兒母親應當提供經本人簽字的不能提供父親資訊的書面《宣告》,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資訊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9.對於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姓名等相關資訊不一致的,領證人應當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應當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相關材料應留存。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不需要做親子鑑定的,只要出具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即可辦理。
以上海市為例,根據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資料,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8/n1489/u1ai135365.html
五、首次簽發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一)《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列印。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根據新生兒出生時的狀態填寫,正頁、副頁和存根所有專案內容準確,填寫齊全,嚴禁塗改。
(三)新生兒資訊:
1.新生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的,“新生兒姓名”欄可填寫中文或英文。
2.新生兒“出生地點”欄,依據新生兒出生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填寫。
3.“醫療機構名稱”欄,按助產機構的全稱填寫。其他情形的填寫“/”。
(四)新生兒父母資訊:
1.新生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的,其姓名可填寫中文或英文,其他資訊填寫中文。
2.新生兒父母“年齡”欄,按照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的實際年齡填寫。
3.新生兒父親或母親為香港、澳門特區和臺灣地區居民的,在“國籍”欄分別填寫“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臺灣)”。
4.對於未提供民族資訊的,“民族”欄可填寫“/”。
5.“住址”欄填寫新生兒父母戶口地址或有效身份證件地址或現住址。有特殊情形的外籍人員可填寫“/”。
6.“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欄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居民戶口簿的號碼填寫。
7.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申領委託書》、父母雙方和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8.對於未提供新生兒父親資訊的,新生兒母親應當提供經本人簽字的不能提供父親資訊的書面《宣告》,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資訊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9.對於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姓名等相關資訊不一致的,領證人應當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應當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相關材料應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