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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213972807437

    一、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自然人出生開始,到自然人死亡時消滅。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 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接受扶養的權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專屬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則自然人不能享有。

    三、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差異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間一般沒有太大差別;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侷限性,並且相互差異很大。 原因是法人各自經營的業務性質和範圍不同,分別受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各有區別,如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也不相同,它們只能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一定的區別: (一)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成立時產生,至終止時消滅。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具備一定的年齡和精神狀態才能取得。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十週歲以上,十八週歲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滿十週歲的公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總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須在法律、法令規定的或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承擔對國家和社會應盡的義務。 如果法人的民事行為超出其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該行為無效,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並不是同其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其範圍也可能不相一致。 (三)由於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組織本身不可能實施民事行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透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為來實現的。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透過自身的行為即可實現。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週歲以上的公民;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均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是一致的。法人自成立時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至法人終止時止,民事權利能力消滅。法人在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時,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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