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廳是省政府綜合管理全省建設事業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中長期規劃;根據我省情況,擬定具體政策、法規以及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
2、指導全省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城市總體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及重大建設專案的選址;參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監察工作;管理城建檔案;指導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3、貫徹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和定額;組織制定省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釋出;組織制定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的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引數、建設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築專業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釋出;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
4、指導全省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含建築裝修裝飾市場)和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擬定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施工、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規章並監督指導;參與省重點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案的監督檢查。
5、指導全省城市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風景名勝、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級和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定級、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6、指導全省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會同計劃、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小城鎮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指導村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各類房屋建設和房產管理;指導村鎮規劃建設監察和受災地區村鎮重建,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推進城鎮化。
7、指導全省城鎮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住宅和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擬定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和措施,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和監督使用。
8、指導和監督檢查全省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工作。
9、制定全省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專案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10、負責全省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發展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11、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建設廳是省政府綜合管理全省建設事業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中長期規劃;根據我省情況,擬定具體政策、法規以及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
2、指導全省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城市總體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及重大建設專案的選址;參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監察工作;管理城建檔案;指導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3、貫徹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和定額;組織制定省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釋出;組織制定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的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引數、建設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築專業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釋出;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
4、指導全省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含建築裝修裝飾市場)和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擬定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施工、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規章並監督指導;參與省重點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案的監督檢查。
5、指導全省城市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風景名勝、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級和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定級、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6、指導全省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會同計劃、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小城鎮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指導村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各類房屋建設和房產管理;指導村鎮規劃建設監察和受災地區村鎮重建,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推進城鎮化。
7、指導全省城鎮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住宅和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擬定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和措施,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和監督使用。
8、指導和監督檢查全省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工作。
9、制定全省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專案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10、負責全省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發展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11、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