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合格證包含內容1、產品的型號和名稱2、產品的生產單位和地址3、執行產品標準號4、檢驗專案及其結果或檢驗結論5、產品的檢驗日期、出廠日期、檢驗員簽名或蓋章(檢驗員代號)二、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產品或其包裝上應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一方面是要求生產者要保證產品質量,另一方面是為了讓使用者、消費者辨明產品的質量。產品合格證是指生產者為表明出廠的產品經質量檢驗合格,附於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的合格證書、合格標籤或者合格印章。這是生產者對其產品質量作出的明示保證,也是法律規定生產者所承擔的一項產品標識義務。由本廠的檢驗部門出具制定,由產品質量監督技術局來監督檢查。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生產企業為表示出廠的產品質量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經其質檢機構及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而附於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合格證、合格印章等合格標識。因此,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不是哪個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批准發放的,而是生產企業自行製作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形式主要有3種:合格證書、檢驗合格印章和檢驗工序編號印章。擴充套件資料:一、申請產品合格證流程1、準備好申請合格證的相關資料,如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等2、生產企業向所在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申請提交資料,領取填寫申請表3、提交資料後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稽核審查資料4、將產品樣品交至法定質檢機構進行檢驗5、檢驗結果上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等待稽核結果二、申請產品合格證資料產品合格證申請所需資料:1、企業營業執照2、企業程式碼證書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4、生產許可證(或強制性認證產品證書)5、檢驗人員上崗證6、執行的產品標準文字7、不具備檢測能力的企業,提供企業與法定檢驗機構簽訂的委託檢驗協議8、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可申請表》9、填報《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情況表》10、填報《負責生產出廠質量檢驗工作人員情況表》三、銷售無產品合格證的商品銷售無產品合格證的商品,一經查處,先行查封或是扣押,之後提請省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鑑定或認定是否屬於限其使用或是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屬於以上情形的就沒收並處罰款;不屬於的就責令改正。請參考修正後的最新“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一、產品合格證包含內容1、產品的型號和名稱2、產品的生產單位和地址3、執行產品標準號4、檢驗專案及其結果或檢驗結論5、產品的檢驗日期、出廠日期、檢驗員簽名或蓋章(檢驗員代號)二、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產品或其包裝上應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一方面是要求生產者要保證產品質量,另一方面是為了讓使用者、消費者辨明產品的質量。產品合格證是指生產者為表明出廠的產品經質量檢驗合格,附於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的合格證書、合格標籤或者合格印章。這是生產者對其產品質量作出的明示保證,也是法律規定生產者所承擔的一項產品標識義務。由本廠的檢驗部門出具制定,由產品質量監督技術局來監督檢查。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生產企業為表示出廠的產品質量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經其質檢機構及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而附於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合格證、合格印章等合格標識。因此,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不是哪個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批准發放的,而是生產企業自行製作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形式主要有3種:合格證書、檢驗合格印章和檢驗工序編號印章。擴充套件資料:一、申請產品合格證流程1、準備好申請合格證的相關資料,如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等2、生產企業向所在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申請提交資料,領取填寫申請表3、提交資料後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稽核審查資料4、將產品樣品交至法定質檢機構進行檢驗5、檢驗結果上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等待稽核結果二、申請產品合格證資料產品合格證申請所需資料:1、企業營業執照2、企業程式碼證書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4、生產許可證(或強制性認證產品證書)5、檢驗人員上崗證6、執行的產品標準文字7、不具備檢測能力的企業,提供企業與法定檢驗機構簽訂的委託檢驗協議8、填報《內蒙古自治區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可申請表》9、填報《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情況表》10、填報《負責生產出廠質量檢驗工作人員情況表》三、銷售無產品合格證的商品銷售無產品合格證的商品,一經查處,先行查封或是扣押,之後提請省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鑑定或認定是否屬於限其使用或是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屬於以上情形的就沒收並處罰款;不屬於的就責令改正。請參考修正後的最新“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