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大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對民族地區支援力度,重點支援基礎設施、特色優勢產業、能源、環保、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領域建設。加大民族地區信貸投入力度,鼓勵民族地區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發放貸款,重點支援中小企業、民貿民品企業發展。
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民族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加大金融服務力度,努力消除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推動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在民族地區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規範民族地區信託業發展,支援融資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
積極支援民族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並融資,支援符合條件的民族地區上市、掛牌公司透過併購重組做優做強,促進民族地區上市、掛牌公司健康發展。繼續暫免徵收西藏、新疆、內蒙古、寧夏、廣西等自治區“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掛牌費用,實行專人對接、專人稽核制度,做到即報即審、即審即掛。
支援民族地區企業透過發行公司債、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資產支援證券等方式進行融資。利用私募基金、產業基金、區域性股權市場和期貨市場,支援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積極培育民族地區保險市場,不斷豐富保險產品,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推動民族地區開展巨災保險試點並推廣,支援開展農業保險、貸款保證保險等業務。
完善信貸風險補償機制。(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大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對民族地區支援力度,重點支援基礎設施、特色優勢產業、能源、環保、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領域建設。加大民族地區信貸投入力度,鼓勵民族地區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發放貸款,重點支援中小企業、民貿民品企業發展。
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民族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加大金融服務力度,努力消除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推動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在民族地區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規範民族地區信託業發展,支援融資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
積極支援民族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並融資,支援符合條件的民族地區上市、掛牌公司透過併購重組做優做強,促進民族地區上市、掛牌公司健康發展。繼續暫免徵收西藏、新疆、內蒙古、寧夏、廣西等自治區“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掛牌費用,實行專人對接、專人稽核制度,做到即報即審、即審即掛。
支援民族地區企業透過發行公司債、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資產支援證券等方式進行融資。利用私募基金、產業基金、區域性股權市場和期貨市場,支援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積極培育民族地區保險市場,不斷豐富保險產品,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推動民族地區開展巨災保險試點並推廣,支援開展農業保險、貸款保證保險等業務。
完善信貸風險補償機制。(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