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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284825556109

    為了規範企業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會計處理和資訊披露,財政部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及相關解釋。新準則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概念和內涵,拓展了其核算範圍,並在職工薪酬中首次明確提出了“非貨幣性福利”的概念。

    一、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

    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按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同時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其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按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實際購買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先透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當期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非貨幣性福利,以準確確定企業人工成本。

    二、將自有或租賃的住房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

    公司將自有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根據受益物件,將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根據受益物件,將每期應付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難以認定受益物件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並確認職工薪酬。同時,在計提折舊或交納租金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

    三、將企業已支付補貼的商品或服務提供給職工

    企業有時以低於企業取得資產或服務成本的價格向職工提供資產或服務,如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向職工出售住房等、以低於企業支付的價格向職工提供醫療保健或其他服務。

    應注意的是,企業以補貼後價格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與企業直接向職工發放房屋補貼或購車補貼不同,後者屬於貨幣性福利。

    以提供包含補貼的住房為例,企業在出售住房等資產時,應將企業補貼的金額分別情況處理: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中規定了職工在購得住房後至少應當提供服務年限的,企業應當將補貼金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並在服務年限內平均攤銷。

    根據收益物件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中未規定職工在購得住房後必須服務年限的,企業應將補貼金額直接計入出售住房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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