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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何以笙丶丶

    以下是《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5年版)關於疏散指示標誌的規定。其中9.2.4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誌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誌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00m以下的牆面上。下面還有《建築工程消防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的相關規定。從這兩項規範都沒有強制要求必須安裝在距地面30公分的牆上,用詞為“宜”。《建築工程消防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8.2.2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誌燈(以下簡稱標誌燈)的安裝。1 標誌燈在頂部安裝時,不宜吸頂安裝,宜安裝在頂棚下20cm的位置,底邊距地面距離應在2.2m至2.5m之間。所以不要超過2.5m,在頂棚下大於20cm就可以了。

    9.2.3除二類居住建築外,高層建築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處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9.2.4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誌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誌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00m以下的牆面上。走道疏散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m。

    9.2.5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9.2.6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

    下面是《建築工程消防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的相關規定。

    8.2 安裝

    8.2.1一般規定

    1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的施工應按已批准的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當確需更改設計時,需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更改。

    2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施工。

    3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施工前,應具備系統圖、裝置佈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以及消防裝置聯動說明等必要的技術檔案。

    4 系統佈線和接地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303《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要求。

    5 消防應急燈具與供電線路之間的連線不得使用插頭連線,必須在預埋盒或接線盒內連線。

    6 消防應急燈具安裝後不應對人員正常通行產生影響。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誌燈周圍應保證無其他遮擋物或其他標誌燈(或標誌牌)。

    7 帶有疏散方向指示箭頭的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誌燈在安裝時應保證箭頭指向與疏散方向相同。

    9 消防應急燈具在安裝時,其連線的主電供電方式與控制方式應能保證在火災應急時,使所有消防應急燈具全部切換到應急狀態。

    10 消防應急照明燈安裝在牆上時,不能使照明燈光線正面迎向人員疏散方向。

    11 消防應急燈具吊裝時必須使用金屬吊管。金屬吊管上端應固定在建築物實體上。

    12 標誌牌只能安裝在相鄰兩個標誌燈之間,並與標誌燈在同一直線上,作為輔助指示,不能代替標誌燈。

    8.2.2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誌燈(以下簡稱標誌燈)的安裝。

    1 標誌燈在頂部安裝時,不宜吸頂安裝,宜安裝在頂棚下20cm的位置,底邊距地面距離應在2.2m至2.5m之間。

    檢驗方法:測量。

    2標誌燈安裝在疏散走道出口、樓梯出口、避難層入口處時應安裝在出口裡側和入口外側的頂部,嚴禁安裝在可移動的門上。頂棚高度低於2m至2.5m時,宜安裝在門的兩側,但不能被門遮擋。標誌表面應迎面對向疏散方向。

    檢測方法:測量。

    3標誌燈安裝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時,應安裝在距地面(樓面)1m以下的牆上,標誌表面應與牆面平行且凸出牆面不應大於20mm,凸出牆面的部分不應有尖銳角及伸出的固定件。直型疏散走道內安裝標誌燈時,兩個標誌燈間距離不應大於10m。(人防工程不大於10m)。

    檢驗方法:測量。

    4標誌燈安裝在地面上時,燈具的所有金屬構件應做防腐處理,電源和螺釘均應用密封膠密封,防塵、防水效能應符合IP65要求。標誌燈表面應與地面平行,與地面高度水平差不宜大於1mm。試驗按鈕可安裝在遠處或用遙控方式。兩燈之間距離應不大於10m。

    檢驗方法:測量、試驗。

    5封閉樓梯間內指示樓層的標誌燈應安裝在正對樓梯的本層平面牆上;樓梯間內直接通往地下層時,應在首層或地面層設定明顯指示出口的標誌燈。

    檢驗方法:目測、尺量。

    6建築供電為兩路以上時,消防應急疏散指示燈供電應符合下述要求:

    1) 持續型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誌燈和集中控制型標誌燈的主電源端宜在雙電源互投後最末一級配電箱取電。

    2) 非持續型標誌燈的主電源應在發生火災時需切斷的正常供電線路取電,而不能在雙電源互投後取電。

    檢驗方法:目測、斷電試驗。

    7在超過1500個座位的影劇院、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或會堂、任一層建築面積超過5000m2的展覽建築、任一層建築面積超過3000m2的地上商店和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商店等人員密集的大型室內公共場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線路上設定的保持視覺連續的起輔助作用的標誌燈在安裝時還應符合下述要求:

    1) 標誌間的安裝距離不宜大於1.5m;

    2) 標誌箭頭指示方向或導向光流流動方向與疏散方向一致。

    檢驗方法:目測、尺量。

    8.2.3消防應急照明燈(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安裝

    1 疏散走道及前室、消防電梯廳及前室等場所宜安裝在棚頂或2.2m以上的側面牆上,疏散走道上安裝的照明燈應均勻佈置,並保證其地面平均照度不低於0.5lx,地下人防工程地面平均照度不低於1lx。

    檢驗方法:用照度計測量地面各點照度,按照國家標準計算平均照度。

    2多層建築中每層面積大於1500m2的展廳、營業廳;面積大於200m2的演播廳、禮堂和醫院門診;高層建築中的多功能廳、餐廳、會議廳;候車(機)廳、展廳、營業廳、面積大於200m2的辦公大廳;人員密集且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下建築等場所及避難層等公共場所疏散樓梯間設定的消防應急照明燈應均勻安裝。

    3照明燈在側面牆上頂部安裝時,其底部距地面距離不得低於2.2m,在距地面1m以下側面牆上安裝時,應採用嵌入式安裝,其凸出牆面最大水平距離不應超過20mm,且應保證光線照射在水平線以下;照明燈安裝不得安裝在地面或1m~2.2m之間側面牆上。

    檢驗方法:目測、尺量。

    4 建築供電為兩路以上時,照明燈宜在雙電源互投後最末一級配電箱取電。

    5 照明燈光源工作溫度大於60℃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若採用白熾燈、滷鎢燈等光源時,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6配接集中電源型的照明燈,其線路應採用耐火電線(纜),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燒體內穿剛性導管暗敷,暗敷保護層厚度不小於30mm。

    檢測方法:目測、點溫計、尺量。

    8.2.4集中應急電源的安裝

    1集中應急電源的控制裝置應安裝在有人值班或經常巡視的場所,場所應無腐蝕性氣體、易燃物、蒸氣及大量塵土;電池應安裝於通風良好的場所,嚴禁安放在密封環境、有可燃氣管道的場所、倉庫等場所,室內溫度不應超過35℃。

    2集中應急電源的輸出支路嚴禁連線除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以外的其他負載。

    3集中應急電源的供電應在發生火災時需切斷的主電線路上取電。

    4集中應急電源的同一供電支路不宜同時給兩個防火分割槽的消防應急燈具供電。

    檢驗方法:目測。

    8.2.5集中控制型的安裝

    1 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控制裝置應安裝在消防控制中心內,若無消防控制中心應安裝於常有人值守的場所。

    2控制器的主電源應有明顯標誌,與外接電源之間應直接連線,嚴禁使用插頭,控制器接地應牢固,並有明顯標誌。

    3控制器的控制線路應單獨穿管。

    檢測方法:目測。

    8.2.6蓄光型疏散標誌牌(以下簡稱標誌牌)的安裝

    1標誌牌安裝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牆上時,其箭頭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標誌牌之間的安裝間距不應大於1.5m。

    2蓄光型標誌牌應安裝在照度不低於100lx的環境內。

    3標誌牌安裝在牆上時,其下邊緣距地面距離不應大於1m。

    4標誌牌固定應牢固,無破損。

    5標誌牌安裝在地面上時,只能採用貼上、鑲嵌式工藝安裝,其安裝後應平整、牢固。

    檢驗方法:測量。

    8.4 系統的驗收

    8.4.1一般規定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系統驗收內容應包括系統佈線、本規範第3、4章要求的技術檔案和記錄、 系統的安裝位置、施工質量和功能等內容。

    8.4.2驗收前的準備

    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技術檔案:

    1)系統竣工表(見附錄A);

    2)系統竣工圖;

    3)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4)除錯記錄和除錯報告;

    5)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6)系統檢驗報告(含產品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系統驗收前,建設和使用單位應進行操作、管理、維護人員配備情況檢查。

    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系統驗收前,建設和使用單位應進行施工質量複查。複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系統的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等安裝位置及施工質量;

    2)消防用電裝置的動力線、控制線、接地線的敷設方式;

    3)應急燈具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間距等;

    4)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功能及安裝質量;

    5)報驗資料是否齊全合格;

    6)系統的設定是否符合現行有關規範的規定。

    8.4.3驗收

    1按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對系統的佈線進行驗收。

    2驗收本規範第3、4章要求的技術檔案;

    3系統中各裝置的安裝、施工和功能等的驗收應按照本規範第3章、第4章的要求進行。

    4消防用電裝置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裝置,應進行3次轉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5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系統中的集中控制器和集中電源應按實際安裝數量全部進行功能檢驗。各種消防應急燈具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檢驗:

    1)實際安裝數量在5臺以下者,全部檢驗;

    2)實際安裝數量在6~10臺者,抽驗5臺;

    3)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臺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於5臺抽驗;

    4)檢驗時每個功能應重複1~2次;

    5)各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及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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