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美法系實行當事人主義,庭審採用對抗制(adversary sys-tern),即原告、被告雙方地位平等,權利相同,控、辯雙方就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證據以支援本方的主張,申辯事實並進行辯論,法官負責主持庭審,不主動調查證據。
2正式審理程式基本相同,包括以下幾個階段:1.選定由12人組成陪審團;2.開庭陳述,先由起訴方,後由被告方在審判開始向法庭作陳述,即簡述案情,說明準備提出的證人和證據要點;3.起訴方出示證據,證人逐個在法庭上就事實問題作證,同時法庭也可以出示物證、專家證人的證明,還可以讓證人當庭鑑別檔案、圖片或其他物證;4.主詢問(美國稱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詢問本方的證人即主詢問(直接詢問),由對方詢問本方的證人即交叉詢問;5.再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如有必要可以進行第二輪詢問;6.被告方提供證據,原則上不要求被告方提供證據,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證,則同樣要接受對方即起訴方的交叉詢問;7.法庭辯論(美國稱終結辯論),在陳述和提證的基礎上,可以對證據加以評論;8.法官向陪審團作總結提示,包括適用於所控之罪的法律、各種爭議問題的證明責任歸哪一方等;9.陪審團退庭進行秘密評議;10.陪審團返回法庭宣佈陪審裁斷,如果陪審團宣佈為無罪裁斷,法官必須接受,被告人如系審前拘留,則應立即釋放被告人,審理程式即告結束;如果陪審團宣佈為有罪裁斷,則以後由法官判刑。英美法系的判決書由法官個人署名作出,多數意見作為判例,判決書中必須寫明判決理由,判決所用的推理形式多用歸納法。
3法官負責主持庭審,不主動調查證據;參加庭審的陪審員(juror),負責判斷證據,認定事實,庭審結束後,由法官向陪審團作總結提示,指出所控之罪的法律,該案的爭議點、各種爭議問題的證明責任歸哪一方、不同問題所要求的證據的可靠程度等,然後陪審團進行秘密評議和表決;法官不參加評議,原則上要求12名陪審員一致作出有罪或者無罪裁斷,實在不能取得一致,也至少要10名陪審員取得一致意見;在陪審團作出有罪裁斷之後,法官負責適用法律和判刑。
4、擴大和增設簡易程式和其他速決程式。
1英美法系實行當事人主義,庭審採用對抗制(adversary sys-tern),即原告、被告雙方地位平等,權利相同,控、辯雙方就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證據以支援本方的主張,申辯事實並進行辯論,法官負責主持庭審,不主動調查證據。
2正式審理程式基本相同,包括以下幾個階段:1.選定由12人組成陪審團;2.開庭陳述,先由起訴方,後由被告方在審判開始向法庭作陳述,即簡述案情,說明準備提出的證人和證據要點;3.起訴方出示證據,證人逐個在法庭上就事實問題作證,同時法庭也可以出示物證、專家證人的證明,還可以讓證人當庭鑑別檔案、圖片或其他物證;4.主詢問(美國稱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詢問本方的證人即主詢問(直接詢問),由對方詢問本方的證人即交叉詢問;5.再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如有必要可以進行第二輪詢問;6.被告方提供證據,原則上不要求被告方提供證據,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證,則同樣要接受對方即起訴方的交叉詢問;7.法庭辯論(美國稱終結辯論),在陳述和提證的基礎上,可以對證據加以評論;8.法官向陪審團作總結提示,包括適用於所控之罪的法律、各種爭議問題的證明責任歸哪一方等;9.陪審團退庭進行秘密評議;10.陪審團返回法庭宣佈陪審裁斷,如果陪審團宣佈為無罪裁斷,法官必須接受,被告人如系審前拘留,則應立即釋放被告人,審理程式即告結束;如果陪審團宣佈為有罪裁斷,則以後由法官判刑。英美法系的判決書由法官個人署名作出,多數意見作為判例,判決書中必須寫明判決理由,判決所用的推理形式多用歸納法。
3法官負責主持庭審,不主動調查證據;參加庭審的陪審員(juror),負責判斷證據,認定事實,庭審結束後,由法官向陪審團作總結提示,指出所控之罪的法律,該案的爭議點、各種爭議問題的證明責任歸哪一方、不同問題所要求的證據的可靠程度等,然後陪審團進行秘密評議和表決;法官不參加評議,原則上要求12名陪審員一致作出有罪或者無罪裁斷,實在不能取得一致,也至少要10名陪審員取得一致意見;在陪審團作出有罪裁斷之後,法官負責適用法律和判刑。
4、擴大和增設簡易程式和其他速決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