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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519578564186

    第一條 重大火災隱患,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直接判定或綜合判定。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直接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一)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定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二)甲、乙類廠房設定在建築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設定在同一建築內;

    (四)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樓梯間的設定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定;

    (五)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六)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規定設定固定滅火、冷卻設施。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一)人員密集場所,存在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要素2個以上(含本數,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存在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條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要素2個以上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要素3個以上的;

    (四)其他場所,存在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要素4個以上的。

    第四條 總平面佈置方面的綜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規定設定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佔用;

    (二)建築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佔用;

    (三)甲、乙類倉庫或丙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設定在同一建築內;

    (四)城市建成區內的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

    (五)丙類廠房或丙類倉庫與集體宿舍混合設定在同一建築內;

    (六)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築,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等與其他建築合建時,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規定;

    (七)地下車站的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設定商業經營活動場所。

    第五條 防火分隔方面的綜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變原有防火分割槽,造成防火分割槽面積超過規定的50%;

    (二)防火門、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超過該防火分割槽防火分隔設施數量的50%;

    (三)丙、丁、戊類廠房內有火災爆炸危險的部位未採取防火防爆措施,或這些措施不能滿足防止火災蔓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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