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採取下列措施:
(1)木材加工,除膠料配製、油漆等工藝屬甲、乙類生產外,地面積和防火間距均應符合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
(2)露天堆放的原木應堆放整齊。不得佔據通道。堆放地點應在遠離鍋爐及其他明火作業地點,不得靠近危險物品倉庫及成品倉庫,不宜設在煙囪長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方向。刨花、木屑、邊角料不宜露天存放。
(3)車間內堆放的木材量要嚴格控制。不得存放過多加工的成品要及時運走。通道、門口、機器裝置和電氣裝置周圍不得堆放原料和成品。
(4)木材加工生產中產生的鋸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車間內。廠房內空氣中如含有較多的可燃粉塵、纖維,應根據火災危險類別及防火要求,採用機械排風,經旋風除塵器透過管道排送到車間外l可的專用除塵室。
(5)電氣裝置的安裝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規程”的要求,電動機應採用封閉型。現用開啟型的,應逐步更換成封閉型。
(6)操作場所不應採用火爐或高壓蒸汽採暖,要根據安裝地點和火災危險性類別及其特殊的防火要求確定採暖方式。各種機械裝置、木材與暖氣裝置、管道的距離應不小1m,並應經常清除管道、裝置上的木屑粉塵。
(7)一般不得在木材加工車間內使用電焊、氣焊、氣割或其他明火,必須使用時,應辦理審批手續,採取防火措施,將動火部分及周圍的可燃物徹底清除,並準備好滅火器材,動火後應有專人檢查。防止留廠餘火。
(8)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崗位責任制,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車間內嚴禁吸菸。
應採取下列措施:
(1)木材加工,除膠料配製、油漆等工藝屬甲、乙類生產外,地面積和防火間距均應符合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
(2)露天堆放的原木應堆放整齊。不得佔據通道。堆放地點應在遠離鍋爐及其他明火作業地點,不得靠近危險物品倉庫及成品倉庫,不宜設在煙囪長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方向。刨花、木屑、邊角料不宜露天存放。
(3)車間內堆放的木材量要嚴格控制。不得存放過多加工的成品要及時運走。通道、門口、機器裝置和電氣裝置周圍不得堆放原料和成品。
(4)木材加工生產中產生的鋸末、木屑,不得堆放在車間內。廠房內空氣中如含有較多的可燃粉塵、纖維,應根據火災危險類別及防火要求,採用機械排風,經旋風除塵器透過管道排送到車間外l可的專用除塵室。
(5)電氣裝置的安裝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規程”的要求,電動機應採用封閉型。現用開啟型的,應逐步更換成封閉型。
(6)操作場所不應採用火爐或高壓蒸汽採暖,要根據安裝地點和火災危險性類別及其特殊的防火要求確定採暖方式。各種機械裝置、木材與暖氣裝置、管道的距離應不小1m,並應經常清除管道、裝置上的木屑粉塵。
(7)一般不得在木材加工車間內使用電焊、氣焊、氣割或其他明火,必須使用時,應辦理審批手續,採取防火措施,將動火部分及周圍的可燃物徹底清除,並準備好滅火器材,動火後應有專人檢查。防止留廠餘火。
(8)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崗位責任制,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車間內嚴禁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