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以《醫師執業證書》中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範圍進行診療服務,不能以自己的《醫師資格證書》中的類別為依據,因為獲得《醫師資格證書》只表明具備了從事這個類別工作的專業資格,而並不代表已得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
醫療機構: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為限,不得開展超出許可診療科目範圍的外的醫療服務。
全科醫療科:依據原衛生部《關於全科醫療科診療範圍的批覆》(衛政法發〔2006〕498號)規定:根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衛醫發〔1994〕27號)全科醫療科為一級診療科目,其具體診療範圍應參照《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衛婦社發〔2006〕239號)第七條規定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全科醫療科的診療範圍包括以下六個方面:(1)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2)社群現場應急救護。(3)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4)轉診服務。(5)康復醫療服務。(6)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適宜醫療服務。
醫師加註“全科醫學專業”,可在原執業範圍基礎上,從事社群預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診療。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全科醫生可以理解為廣義上的社群醫生,其從事的診療活動範圍和社群醫生保持一致,註冊為全科醫學專業的醫生並非什麼病都能看。
醫師在註冊或變更的時候行政審批部門都會要求執業範圍與擬註冊或變更機構的診療可以對照。
內科執業範圍的醫師只能註冊在有內科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
醫師:以《醫師執業證書》中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範圍進行診療服務,不能以自己的《醫師資格證書》中的類別為依據,因為獲得《醫師資格證書》只表明具備了從事這個類別工作的專業資格,而並不代表已得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
醫療機構: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為限,不得開展超出許可診療科目範圍的外的醫療服務。
全科醫療科:依據原衛生部《關於全科醫療科診療範圍的批覆》(衛政法發〔2006〕498號)規定:根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衛醫發〔1994〕27號)全科醫療科為一級診療科目,其具體診療範圍應參照《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衛婦社發〔2006〕239號)第七條規定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全科醫療科的診療範圍包括以下六個方面:(1)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2)社群現場應急救護。(3)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4)轉診服務。(5)康復醫療服務。(6)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適宜醫療服務。
醫師加註“全科醫學專業”,可在原執業範圍基礎上,從事社群預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診療。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全科醫生可以理解為廣義上的社群醫生,其從事的診療活動範圍和社群醫生保持一致,註冊為全科醫學專業的醫生並非什麼病都能看。
醫師在註冊或變更的時候行政審批部門都會要求執業範圍與擬註冊或變更機構的診療可以對照。
內科執業範圍的醫師只能註冊在有內科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