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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天蝸牛

    顯名股東有可能成為被其他股東或債權人追責的物件。

    股權代持行為關係中,代持人也叫顯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為隱名股東,根據雙方簽署的股權代持協議,由顯名股東代替隱名股東行使各項股東權利,其行為一般是被認為是體現隱名股東的意志。但這種代持關係,對於代持人來說也是存在一定的風險。

    1、實際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被追償。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應該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有義務完成其認繳的出資義務。

    (1)隱名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可能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舉個栗子:實際出資人甲認繳出資30萬,但是實際出資10萬,違反了公司章程對於股東出資的規定,如章程中對此有約定需承擔違約責任,則其他完成了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其由乙代持股份,其他股東將向乙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而公司又無力償還債務的,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該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同上例,該公司解散清算,公司資產全部用於清償債務,尚有未清償債務50萬,對此,債權人可以要求上述未履行出資的股東即顯名股東/代持人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0萬)。

    雖然甲和乙之間有簽署代持協議,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仍可以向乙要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隱名股東反口,對顯名股東事後追責

    雖然顯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作出決定是基於隱名股東的授意,但若是因為一些原因致使代持協議效力無效(即代理行為不被認可),顯名股東可能會被隱名股東對其行為的不認可並事後追責。

  • 2 # 侯安清公司法專業律師

    股權代持人與實際股權人之間的責任是根據代持協議確定的。

    一、代持期間如何履行股東權利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二、代持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看是否違反了代持協議的約定。

    三、代持人名以上就是公司的股東,是否履行好股東的義務,代持協議有約定時,還是得按照代持協議執行,否則,才是是否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法定職責。

    四、經營不善屬於商業行為還是非商業行為,通常情況下,商業行為引起的經營不善,經營者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商業風險尤其是經營風險沒有判斷標準,也無正確(標準)答案,自己經營不善仍可能虧損,該追究誰的責任啊?

    提醒:涉及到經濟責任的事情,建議請專業的律師幫著起草協議最好。

  • 3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一般情況需要承擔責任,除非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權代持的情況已經比較普遍,涉及的糾紛也是比較多,但是對於股權代持雙方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都是有風險的,代持人也就是名義股東實際上是在工商局進行過註冊的,那麼公司經營不善時,名義股東需要承當相應的責任,但是股權代持協議有過約定的,可以向實際股東進行追償。 所以,涉及到股權代持的情況,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起草協議,進行風險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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