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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你在這裡是購貨方,應該用其他應收款。支付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代墊運費

      銷售商品代墊運費反映的購銷業務的代墊代付的費用,應該計入應收帳款

      另外 你可以參考下下面這個:

      代收代付運費與代墊運費的區別

      【問】我是一家企業的會計,我單位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要處理運費結算方面的問題。請問代墊運費與代收代付運費有什麼區別,"兩票結算"的存在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對於代墊運費的檢查重點又有哪些?

      【答】在實務中,銷售方與購貨方在運費結算方面有兩種方式:一是代墊(承運單位將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銷售方原票轉交),二是代收代付(承運單位將運費發票開具給銷售方,銷售方將運費併入貨款)。由於在稅收方面,代墊運費銷售方不需承擔稅負,而代收代付運費則要承擔額外的稅負(因為運費抵扣率只有7%,而併入貨款徵稅稅率為17%,低扣高徵),所以,在業務中,銷售方大多希望採用兩票制結算,即代墊運費。但是,代墊運費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才是符合稅法規定的。

      對於銷貨方而言,"兩票結算"的存在是符合稅法規定的,但應限定為:在貨物銷售時憑按出廠價填開的貨物發票和由銷售方代付運費的運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和代墊運費的結算方式。關鍵是出廠價銷售貨物,即銷售行為發生地點是在銷售方,這才有了應由購買方把貨物運回並支付運費的責任。反之若銷售行為發生地點是在購買方,則貨物運送的責任是銷售方,顯然就不存在"兩票結算"基礎。如果銷售方的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其承擔的運費可以作為增值稅的扣除專案。對於購買方而言,貨物購買地點在己方,就沒有支付運費的理由。所以,"兩票結算"僅存在於"發貨制"的銷售方式中,對於實行"送貨制"的銷售行為只能實行"一票結算",即憑貨物銷售發票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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