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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行勝於言

    根據2018年修正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

    https://flk.npc.gov.cn/detail.html?ZmY4MDgwODE2ZjEzNWY0NjAxNmYxZDdjMzUxODE1MjI%3D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根據第八條,居委會選舉有3種方式:

    1、居住地區居民直接選舉。

    2、居住地區每戶派代表選舉。

    3、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至3人選舉,但這種方法需要居民同意才可以實施。

    再看第九條:

    第九條 居民會議由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組成。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參加。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透過。

    結合第八條,第九條

    如採用第八條中的1、2方式,即居民直接選舉或每戶派代表選舉,其難度也不算低,參與表決數量要達到全體的1/2。

    如採用第八條中的第3種方式,即每個居民小組選2至3名代表選舉,則難度大為降低,前提條件是第3種方式要得到居民同意,才能採用。

    上述《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並未涉及選民資格問題。

    在2000年透過的《北京市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中,第十二條:

    http://www.bjrd.gov.cn/rdzl/dfxfgk/gz/202101/t20210106_2200274.html

     第十二條 有選民資格的居民在戶口所在地的居民選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戶口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選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選民登記的居民,喪失選民資格。本條要求選民進行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喪失選民資格。

    這一條是降低難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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