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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安借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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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漠風情AA
法律是條文,在於健全。無奈的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這就是一審宣判往往不能定結論的原因。
舉一個例子,當年南京的彭宇案,法院判決時,採取的是有罪推定,認定彭某如果不是肇事者,為何施救。你說是見義勇為,老人又不承認,又沒有旁觀者佐證。這正是無奈之處,但這種判決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非常大,造成一定程度的道德滑坡。因為有一大部分人認定是見義勇為,造成了認知人的誤差。但是如果法律人採集了大眾意見和庭外調研。那麼對社會最有價值的判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可以有效遏制社會不良分子的侵襲,還能弘揚道德精神。
還有一個例子,就是留學生江歌被殺案,那名殺人犯的代理律師,認定當事人持刀的目的不是殺人,而是自我保護,在死者出門拉扯中,意識到自己有危險,而出擊,這種心理活動,除了自己與法律人,誰也無法鑑定,判決結果也就往往出乎大眾人的意料。
因此,要想有一個令大眾滿意,讓法律最大限度彰顯正義的結果,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大眾陪審。讓涉案地社會正義人士參與案件審理過程。參與審理意見。
2.庭後調查。彙集調查民意,搜理有價值的支撐資訊。
3.社會效應。評估案件的社會影響面,以不侵害社會道義為原則;以弘揚社會正能量為原則;以最大限度的打擊罪惡為原則。作出判斷。
將這幾個方面與法律結合起來,才會產生更多的讓大眾滿意的裁決。而不是把希望寄託在二審、終審,浪費大量社會資源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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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花非花夢裡18
擾亂市場任意漲價,各敢通訓費,特別是藥價,學校,各類補習班,培訓班收高費應有法律明文規定限制治止它們的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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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抑鬱演說家胡文
任何事物或制度都難免有缺陷,法律作為國家保證公權力的一種手段更是如此!世界上,沒有最完美的法律,只有最不壞的法律!法律具有一個改變不了的特性,那就是滯後性!新案例的出現,才會促進法律的完善!法律不可能達到完美!下面給大家舉個例子方便大家理解!比如隨著汽車保有量的逐年增加,酒駕給社會公眾的安全造成越來越大的危害,於是中國將酒駕入刑,醉酒駕車者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再比如2014年3月12日21時許,陳某傑和妻子孫某麗在工地加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容某浪、容某烈、紀某練酒後滋事,調戲孫某麗,並辱罵圍毆陳某傑。陳某傑在反抗過程中,使用隨身攜帶的摺疊小刀,向幾人揮去。混亂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浪,致其死亡,其他三人輕微傷。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傑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一審中,法院認為陳某傑的行為是在被圍毆的狀態下,孤身一人面對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實施的防衛。其中,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讓陳某傑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且被害人逃離現場後,陳某傑再無傷害行為。無論從手段和強度上看,陳某傑的行為都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宣判陳某傑無罪。 一審判決後,公訴機關不服判決,向三亞中院抗訴。2016年4月19日,三亞中院公開二審,仍認定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成立。法院依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這是在現實生活中真實發生的案例!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律現象,也就不會導致新法呢創設!因此法的無奈的完善是一個永續性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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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孤獨小木屋
法律的完善是取決於社會發展!而社會的發展是需要法律的公平!法律的公平又取決於法官!所以,急需培養政治道德合格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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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業主與盈利性質物業之間的關係,法律始終是含混不清的。雖有些法律條款存在,但大都只是強調業主繳費義務的。法律模糊了業主成立業委員會,業主大會的必要性與合法性,卻強調了地方政府與開發商參於業委會成立的過程。明顯不是在保護業主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