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法第六章有相關條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一、委託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二、委託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檔案的;
三、因委託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式出具報告。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三、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對委託人有前款所列行為,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
註冊會計師法第六章有相關條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一、委託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二、委託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檔案的;
三、因委託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式出具報告。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三、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對委託人有前款所列行為,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