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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大大-海

    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是不能辦理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案件的,如果開始不知道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後來發現了,就應當迴避,停止繼續辦理案件。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時可以申請回避,要求他不再辦理本案件,而由其他人來辦理。這種申請回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有義務告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當事人都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當事人除了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或者偵查人員迴避外,還可以申請在偵查、檢察、審判工作中擔任記錄或翻譯工作的書記員、翻譯人員以及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的人迴避。記錄、翻譯和鑑定工作也關係案件的正確處理,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可以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防止在辦案過程中出現徇私舞弊的現象。申請辦案人員迴避,並非只有當事人可以提出。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包括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者對其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也有權提出申請,要求辦案人員迴避。辦案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應當迴避的情形,法律規定:1.辦案人員本身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他自己雖不是當事人,但是本案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2.辦案人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本案的處理可能涉及他們的某些利益。3.辦案人員曾經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4.辦案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5.辦案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一)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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