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工程預算定額》(以下簡稱本定額)是全國公路專業定額。它是編制施工圖預算的依據;也是編制工程概算定額(指標)的基礎,適用於公路基本建設新建、改建工 程,不適用於獨立核算執行產品出廠價格的構件廠生產的構配件。對於公路養護的大、中修工程,可參考使用。
二、本定額是以人工、材料、機械臺班消耗量表現的工程預算定額。編制預算時,其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應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的規定計算。
三、本定額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隧道工程、橋涵工程、防護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臨時工程、材料採集及加工、材料運輸共九章及附錄。
四、本定額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組織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條件編制的。定額中所採用的施工方法和工程質量標準,是根據國家現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技術及驗收規範、質量評定標準及安全操作規程取定的,除定額中規定允許換算者外,均不得因具體工程的施工組織、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與定額規定不同而變更定額。
五、本定額除潛水工作每工日六小時,隧道工作每工日七小時外,其餘均按每工日八小時計算。
六、定額中的工程內容,均包括定額專案的全部施工過程。定額內除扼要說明施工的主要操作工序外,均包括準備與結束、場內操作範圍內的水平與垂直運輸、材料工地小搬運、輔助和零星用工、工具及機械小修、場地清理等工程內容。
七、本定額中的材料消耗量系按現行材料標準的合格料和標準規格料計算的。定額內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已包括場內運輸及操作損耗,編制預算時,不得另行增加。其場外運輸損耗、倉庫保管損耗應在材料預算價格內考慮。
八、本定額中週轉性的材料、模板、支撐、腳手杆、腳手板和擋土板等的數量,已考慮了材料的正常週轉次數並計入定額內。其中就地澆築鋼筋混凝土梁用的支架及拱圈用的拱盔、支架,如確因施工安排達不到規定的週轉次數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換算並按規定計算回收,其餘工程一般不予抽換。
九、定額中列有的混凝土、砂漿的強度等級和用量,其材料用量已按附錄中配合比表規定的數量列入定額,不得重算。如設計採用的混凝土、砂漿強度等級或水泥強度等級與定額所列強度等級不同時,可按配合比表進行換算。但實際施工配合比材料用量與定稿配合比表用量不同時,除配合比表說明中允許換算者外,均不得調整。
混凝土、砂漿配合比表的水泥用量,已綜合考慮了採用不同品種水泥的因素,實際施工中不論採用何種水泥,不得調整定額用量。
十、本定額中各類混凝土均未考慮外摻劑的費用,如設計需要新增外摻劑時,可按設計要求另行計算外摻劑的費用並適當調整定額中水泥用量。
十一、本額定中各類混凝土均按施工現場拌和進行編制,當採用商品混凝土時,可將相關定額中的水泥、中(粗)砂、碎石的消耗量扣除,並按定額中所列的混凝土消耗量增加商品混凝土的消耗。
十二、水泥混凝土、鋼筋、模板工程的一般規定列在第四章說明中,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其他各章。
十三、本定額中各專案的施工機械種類、規定是按一般合理的施工組織確定的,如施工中實際採用機械的種類、規格與定額規定的不同時,一律不得換算。
十四、本定額中的施工機械的臺班消耗,已考慮了工地合理的停置、空轉和必要的備用量等因素。編制預算的臺班單價,應按《公路工程機械臺班費用定額》分析計算。
十五、本定額中只列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機械臺班數量。對於次要、零星材料和小型施工機具均未一一列出,分別列入“其他材料費”及“小型機具使用費”內,以元表示,編制預算即按此計算。
十六、本定額未包括公路養護管理房屋,如養路道班房,橋頭看守房、收費站房等工程,這類工程應執行地區的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定額。
十七、其他未包括的專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可編制補充定額在本地區執行,並報交通部備案;還缺少的專案,各設計單位可編制補充定額,隨同預算檔案一併送審,並將編制依據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站備查。所有補充定額均應按照本定額的編制原則、方法進行編制。
十八、本定額遇有下列情況,可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 冬、雨季施工的工程;
(二) 夜間施工的工程;
(三) 高原地區施工的工程;
(四) 邊施工邊維持通車的工程。
十九、定額表中註明“某某數以內”或“某某數以下”者,均包括某某數本身;而註明“某某數以外 ”或“某某數以上”者,則不包括某某數本身。定額內數量帶“()”者,則表示基價中未包括其價值。
二十、本定額中凡定額名稱中帶有“※”號者,均為參考定額,使用定額時,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二十一、本定額的基價是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的合計價值。基價中的人工費、材料費基本上是按北京市2007年的人工、材料預算價格計算的(詳見附錄),機械使用費是按2007年交通部公佈的《公路工程機械臺班費用定額》計算的。
一、《公路工程預算定額》(以下簡稱本定額)是全國公路專業定額。它是編制施工圖預算的依據;也是編制工程概算定額(指標)的基礎,適用於公路基本建設新建、改建工 程,不適用於獨立核算執行產品出廠價格的構件廠生產的構配件。對於公路養護的大、中修工程,可參考使用。
二、本定額是以人工、材料、機械臺班消耗量表現的工程預算定額。編制預算時,其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應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的規定計算。
三、本定額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隧道工程、橋涵工程、防護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臨時工程、材料採集及加工、材料運輸共九章及附錄。
四、本定額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組織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條件編制的。定額中所採用的施工方法和工程質量標準,是根據國家現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技術及驗收規範、質量評定標準及安全操作規程取定的,除定額中規定允許換算者外,均不得因具體工程的施工組織、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與定額規定不同而變更定額。
五、本定額除潛水工作每工日六小時,隧道工作每工日七小時外,其餘均按每工日八小時計算。
六、定額中的工程內容,均包括定額專案的全部施工過程。定額內除扼要說明施工的主要操作工序外,均包括準備與結束、場內操作範圍內的水平與垂直運輸、材料工地小搬運、輔助和零星用工、工具及機械小修、場地清理等工程內容。
七、本定額中的材料消耗量系按現行材料標準的合格料和標準規格料計算的。定額內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已包括場內運輸及操作損耗,編制預算時,不得另行增加。其場外運輸損耗、倉庫保管損耗應在材料預算價格內考慮。
八、本定額中週轉性的材料、模板、支撐、腳手杆、腳手板和擋土板等的數量,已考慮了材料的正常週轉次數並計入定額內。其中就地澆築鋼筋混凝土梁用的支架及拱圈用的拱盔、支架,如確因施工安排達不到規定的週轉次數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換算並按規定計算回收,其餘工程一般不予抽換。
九、定額中列有的混凝土、砂漿的強度等級和用量,其材料用量已按附錄中配合比表規定的數量列入定額,不得重算。如設計採用的混凝土、砂漿強度等級或水泥強度等級與定額所列強度等級不同時,可按配合比表進行換算。但實際施工配合比材料用量與定稿配合比表用量不同時,除配合比表說明中允許換算者外,均不得調整。
混凝土、砂漿配合比表的水泥用量,已綜合考慮了採用不同品種水泥的因素,實際施工中不論採用何種水泥,不得調整定額用量。
十、本定額中各類混凝土均未考慮外摻劑的費用,如設計需要新增外摻劑時,可按設計要求另行計算外摻劑的費用並適當調整定額中水泥用量。
十一、本額定中各類混凝土均按施工現場拌和進行編制,當採用商品混凝土時,可將相關定額中的水泥、中(粗)砂、碎石的消耗量扣除,並按定額中所列的混凝土消耗量增加商品混凝土的消耗。
十二、水泥混凝土、鋼筋、模板工程的一般規定列在第四章說明中,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其他各章。
十三、本定額中各專案的施工機械種類、規定是按一般合理的施工組織確定的,如施工中實際採用機械的種類、規格與定額規定的不同時,一律不得換算。
十四、本定額中的施工機械的臺班消耗,已考慮了工地合理的停置、空轉和必要的備用量等因素。編制預算的臺班單價,應按《公路工程機械臺班費用定額》分析計算。
十五、本定額中只列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機械臺班數量。對於次要、零星材料和小型施工機具均未一一列出,分別列入“其他材料費”及“小型機具使用費”內,以元表示,編制預算即按此計算。
十六、本定額未包括公路養護管理房屋,如養路道班房,橋頭看守房、收費站房等工程,這類工程應執行地區的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定額。
十七、其他未包括的專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可編制補充定額在本地區執行,並報交通部備案;還缺少的專案,各設計單位可編制補充定額,隨同預算檔案一併送審,並將編制依據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額(造價管理)站備查。所有補充定額均應按照本定額的編制原則、方法進行編制。
十八、本定額遇有下列情況,可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 冬、雨季施工的工程;
(二) 夜間施工的工程;
(三) 高原地區施工的工程;
(四) 邊施工邊維持通車的工程。
十九、定額表中註明“某某數以內”或“某某數以下”者,均包括某某數本身;而註明“某某數以外 ”或“某某數以上”者,則不包括某某數本身。定額內數量帶“()”者,則表示基價中未包括其價值。
二十、本定額中凡定額名稱中帶有“※”號者,均為參考定額,使用定額時,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二十一、本定額的基價是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的合計價值。基價中的人工費、材料費基本上是按北京市2007年的人工、材料預算價格計算的(詳見附錄),機械使用費是按2007年交通部公佈的《公路工程機械臺班費用定額》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