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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是“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這種列舉加概括式的規定,主要有兩層意思:一是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只有在損害公共利益時,才可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如果針對汙染環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直接請求保護個體利益,則不屬於本條公益訴訟的範圍,而屬於一般普通民事訴訟即私益訴訟。公共利益的核心在於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儘管代表人訴訟涉及眾多當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確定,訴訟目的是為維護個人利益,故仍然屬於私益訴訟。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包括但不限於“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兩類案件,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還可以根據實踐的發展穩步拓展。鑑於民事公益訴訟還處於初步施行階段,目前的適用範圍應暫限於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這兩類情形為宜。對於您的問題,我建議您先提起行政訴訟。

  • 2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可以先提起行政訴訟。關於公益訴訟的定義,一種認為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這種觀點可以稱為“救濟物件廣義說”。“廣義說”中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所謂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與廣義說相對應,有人認為公益訴訟是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權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活動。這種觀點可以稱為“救濟物件狹義說”。梁慧星教授認為:公益訴訟針對的行為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而沒有直接損害原告的利益,因而與起訴人自己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訴訟。所謂“沒有直接損害”一語,在這裡要作狹義的解釋,只是指沒有“直接損害。當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最終是要損害個人的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有天然的聯絡。大多數觀點認為能夠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包括一般民眾、社會團體和檢察機關。值得探討的是具備什麼條件的個人和團體才是正當當事人,或者才是當事人適格。從公益訴訟的目的和性質看,似乎不應該施加過嚴格的限制,但是出於對濫訟的擔心,要求對當事人以一定的標準做適當的防範控制。由於公益訴訟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個人在訴訟中承擔相關訴訟負擔的能力有限,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相對較弱,而組織,特別是公益性組織對於推動公益訴訟具有重要的意義。公益性組織是以促進和保護公共利益為宗旨的非贏利性組織,例如消費者協會、殘疾人協會、少年兒童保護組織、動物保護組織以及公益性的律師事務所。由於公益性組織是為了推動和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因此它們對相關公共利益更為關注,可以成為公益訴訟的積極推動者。因此,符合法定條件並符合本身章程目的的團體,應當具有公益訴訟的訴訟資格。不過對於提起公益訴訟的一般公眾和社會團體,是不是所提起的訴訟必須是與自己沒有利害關係才算是公益訴訟這一點上,各種觀點之間有一定分歧。換句話說,如果這個訴訟是為了個人的利益進行的,但是訴訟本身的意義超出當事人自己私利的範圍,具有社會的普遍性,訴訟的結果對公眾利益影響較大,這樣的案件是否可以劃入公益訴訟的範圍。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主觀論,一種客觀論。客觀論認為訴訟的提起只要結果客觀上促進公共利益的增進,這樣的訴訟就應當被看作是公益訴訟;主觀論認為原告提起訴訟如果主觀上是為了個人利益而起訴的,雖然客觀上對其他人也有利,不能認為是公益訴訟,必須主觀上是為了公眾利益起訴的才是公益訴訟。事實上,從前面對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討論中人們知道,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往往相互交織,有些時候對訴訟的性質的判斷完全根據當事人的主觀目的判斷不是最恰當的,只要訴訟活動的結果具有公益性質,應當視為公益訴訟。實際上,現在社會公眾比較一致的觀念都承認那種“主觀為自己客觀為他人”的訴訟是公益訴訟,在第一章中所介紹的公民個人提起的部分訴訟案例就是證明。因此,在公益訴訟的定義中對利害關係的強調要有適度的節制,即要允許無利害關係人提起公益訴訟,也認可有利害關係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對公共利益及其保護機制的分析,實際上已經暗含了對公益訴訟內涵的理解。本文認為,公益訴訟是與私益訴訟相對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團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也就是說,公益訴訟是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式,依法對於個人或組織提起的違法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進行審理並判決,以處理違法行為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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