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管理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擬訂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草案、規章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省政府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二)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裝置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負責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負責釋出全省安全生產資訊,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受省政府委託對特大事故進行調查。 (四)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裝置(特種裝置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認證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煤礦安全監察 人員販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六)負責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職業衛生、有關裝置、材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和經營工作。 (七)依法監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八)擬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九)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 (十)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綜合管理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擬訂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草案、規章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省政府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二)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裝置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負責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負責釋出全省安全生產資訊,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受省政府委託對特大事故進行調查。 (四)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裝置(特種裝置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認證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煤礦安全監察 人員販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六)負責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職業衛生、有關裝置、材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和經營工作。 (七)依法監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八)擬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九)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 (十)承擔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