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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捲雲淡花滿天

    首先,其父雖然罪大惡極,十死不抵其罪,但因其有一幼女需要撫養不應該被判死刑吧,其次就是人死債銷,法院讓一9歲幼女還債,一沒有行為能力的人還債天理難容,這事完全可以在其父槍斃前完成。

  • 2 # kjzm

    誰的責任誰擔 9歲的孩子何其無辜 可以執行他父親所有的財產 孩子可以成為孤兒 她的成長還需要人照顧 中國哪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要替父還債

  • 3 # 集思善行

    法院必須是維護當事雙方的利益!而不是滿足單方提起的訴求!首先應該是公平,其次是公正!再有就是公開!而實際上太多的法院基本上是單方面滿足原告訴求!只要原告方要求把對方上所謂的“老賴”,法院就會執行!法院更多的時候變成了原告方律師的角色!變成了錢的利益的守護者!現在的法院的執法順序好像是,公開、公正、公平!這裡有時有本質的區別!

  • 4 # 慕殺那夫

    責任和義務是雙向同等的,父親未盡到扶養小女孩到十八歲的責任,小女孩就沒有父債子償的義務,如果父母遺留給後代的財產超過債務,那必須還,因為要防止惡意負債給子女留遺產,因為人的本性還是自私的,有的父母發現自己會不久於人世,會不計手段為未成年子女謀取利益,這種狹隘的愛以奪取他人利益換來後代保障為目地有失公平原則,甚致有損他人為善的初衷,必須予以制止,所以要個案個處,不能一概而論。

  • 5 # 歷史深度揭秘

    執法部門的機械執法不是第一次,也不會是最後一次,還有,公安部門沒有對接好的麼,這麼嚴重的案件,還有經濟糾紛,死刑執行了就了事了。

    關鍵是給整個案件想一個妥善解決的辦法,要想讓各方都滿意是不可能的,但起碼要做到讓小孩能安穩成長,讓買家起碼拿得回自己的錢。小孩現在才9歲,等她成年能自己做主又是9年後了,難道要讓這事情再拖9年?簡單梳理一下法院已經認定的事實和判決,女孩父親為了還賭債買房,買房者支付55萬房款,並簽訂購房合同,並約定過戶後,交付餘款,因為女孩父親殺人,無法完成過戶流程,女孩繼承了房屋,法院也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女孩因繼承房屋,所以需要歸還購房款55萬。

    類似案件法院通常的執行方法大約就是,將家庭財產進行分割和認定,因為合同是女孩父親單方簽訂的,其房款也是自己處置了,所以房產中屬於女孩父親的部分,用於償還房款,應當是合理合法的,但是由於房產的繼承人是未成年,其外公也是個精通法律之人,一直拒絕執行判決,一直到了今天的局面。

    這裡面最大的攪局者恰恰是女孩外公,造成女孩今天所謂的“可憐的老賴”,其外公是主要責任者,如果法院最後判決後,將房產拍賣,其父親有重大過錯,房產中可能會佔有少部分,而且房產這麼多年已經升值不少,將其父親部分償還當初的房款,餘款也能購置一套房產,也能保證女孩的正常生活。法院撤銷了限制令,並沒有撤銷判決,判決償還當初的房款還是有效的,最終還是要執行的。

    我就感覺挺搞笑,本來法院為了小女孩利益才限消,反而被女孩家長倒打一耙,那就強拍咯,至於強拍會折價多少,小女孩利益損失多少,鍵盤俠是不管的。

    房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孩子媽有份的,他爸賣的這個房子是不成立的,不符合法律的。而對方說交了55萬買房,但是沒過戶,很簡單買房過戶這是小問題,大家都知道怎麼回事,既然沒過戶那就不能認定為買房。另外55萬是怎麼交易的,憑證拿出來。這錢難道就不能對方還他爸的啊?又或者就是因為賭博才欠的這錢,這錢就是賭債,而被透過買房合法化了。說了這麼多,最主要的一點,他爸賣房的程式不成立,這不構成合法交易。既然不合法當然不收保護。

    陰謀論下,有可能就是女童的代理人和監護人串通好了,想讓法院拍賣房產,本來限制令對女童生活十幾年基本上沒有什麼影響,律師不可能不懂法,應該是他們壓根兒就是想讓法院拍賣房產,這樣錢拿到手以後,律師分到高昂律師費,監護人拿到錢想怎麼花就怎麼花,女童一無所有。那男的是借了高得貸,大半還了高利貸,給過孩子奶奶20萬治病的錢。這筆錢根本無法執行的。買家根本不知道女的已經被殺了,而且買家已經很倒黴了。他現在房財兩空,卻根本沒有哪怕一個人同情他。

    你和他們講法,他們卻和你扯理,什麼欺負九歲小女孩,什麼小女孩沒有償還能力,欺負弱者。現在法院道歉更覺得法院做錯了,法成了惡法,執法的成了惡人。當時法院這個道歉出來,看著大部分知乎的回答,我是覺得EX壞了,合著小女孩一方又繼承了財產,也不想還債務就是公平公正。那個買房的你活該,你買房款誰拿走了你去找誰,和人小女孩有啥關係。我現在反而覺得造成目前這種局面,肯定有高人指點了,姥爺和爺爺奶奶直接放棄繼承,丟給小女孩,從輿論上就站在了高地,債權人和執法者反而成了網友征討的惡人,可笑,可悲。

    房子能拍賣法院早就處置了,還用等著給小女孩上限高,給自己惹一屁股麻煩?小女孩的監護人,也就是她的姥爺根本就不讓拍賣房子,現在限高也沒了,房子在手,何來不利之說?現在不利的反而是法院,案子怎麼處理都不行,而且已經被罵的狗血淋頭了。不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單獨一方售賣合同不成立嗎?

    第二,渣男賣房子之前已經是殺人犯了,他作為繼承人已經沒有繼承權了,所以他沒有處置房子的資格啊,所以售賣合同應該不成立啊!歸根結底應該是渣男騙了王55w,不關房子的事,子女作為繼承人只繼承了55w債務!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處分,不當然無效。無效需要滿足幾個條件,首先如果配偶一方(如果去世了就是繼承人)如果追認合同可以繼續履行。

    王先生的自己系列案件,從判決內容看,法院並沒有對他的合同效力在判決中進行確認,最後看到的公開的判決中是判決解除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得合同有效,否則並不用解除自始無效),理由是合同不能履行(因為其配偶的繼承人不同意繼續履行)。換言之,他之所以最終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判決並非因為其惡意串通合同無效,而是其沒有獲得房屋所有權,所有權人一方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

    另外實踐中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登記一方單獨去房管局過戶賣給他人都沒有障礙,一般房管局會出具一個格式文書,承諾房屋無爭議,如果產生糾紛自行承擔。這是保障物權的登記效力和交易效率和穩定性。核心是這件事引起輿論壓力才改的,所以輿論才是真的公道?最近自己本人接觸到法律,覺得很多東西還是和明面上不一樣的。

    最近家屬被起訴,源於5年前一筆欠款,當時還款後對方歸還的假欠條,現在起訴且當庭承認當時用的假欠條,結果法院判決再還5年利息(完全不管對方偽證的事),多方打聽,法院有人,所以說,呵呵!

    如果你做實務你就會知道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一種什麼樣的擺設。他們在案件中到底起到沒起到作用。另外執行程式不需要陪審員。這案件實體部分判決沒問題,換一個法域也是這個邏輯,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這房子是夫妻倆婚後財產,當初男的殺人想趕緊賣,但是女的被殺了是賣不了的。買家知道女的不在這件事,但是便宜啊,抖著膽子把錢給了搬了進去,後來果然過不了戶,男的還被抓了。買家先想要房子要不著,後來法院判決合同無效,但是錢已經分了,而且女孩兒是沒有這筆錢的,所以買家50萬回不來。

    這事兒買家也有一半的過錯,拿50萬鋌而走險。法院之所以錯是因為他們搞錯了方向。這50萬在哪裡,分給了誰,就應該找誰要,如何在保障未成年權益的情況下為買家追償。畢竟父母都沒了,孩子的事就不是一個家的是,社會是有責任分擔的,而不是一股腦把12歲的孩子限高。

    直接把上一代的恩怨加諸在孩子身上。雖然不是司法行業的,但是其他行業在這些年確實這種趨勢越來越明顯,為了避免權力尋租或者基層處置隨意性過大,出臺的政策檔案規定是越來越詳細,但也與基層可以做到的實際操作偏差越來越大。其實,如果制度不賦予自由裁量權,那麼機械化的執行制度就是官僚系統的根本要求。從這個意義來說,機械化司法,應該是發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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