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保重自己春風得意
-
2 # 千島胡
1.兩個人吵架,對方先動手打人,另一方還手致人受傷或死亡不屬於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3.這種情況屬於“防衛過當”,就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4.《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5.你所描述的“對方也是一副要置人於死地的樣子。”這也只是凶神惡煞的樣子,只能說是震懾人、威脅人的一種重度表現,他的直接行為和目的還沒有達到“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從這裡我們就可以看出:還手之人就屬於“防衛過當”。
6.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7.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8.“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罪名,一般都會以“故意傷害罪”定性,但是在量刑的時候會從輕。
9.“防衛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0.當然,先動手之人如果對還手之人造成傷害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
3 # 廣州Cock
兩個人因糾紛引起的打架,法律術語稱為:鬥毆;如果一方打人,另一方沒有還手,法律術語稱為:毆打他人。首先說說鬥毆,無論誰先動手、誰後還手,有份參與鬥毆的人,都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責任劃分是傷勢輕的賠償傷勢重的,在派出所內調解自行協商賠償問題,如果調解協商成功,馬上賠償並簽署互不再追究協議,警方就不會追究參與鬥毆人員的違法行為;如果調解協商不成,警方就會追究參與鬥毆的人員的違法行為,警方會處罰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輕微傷是行政案件,輕傷、重傷是刑事案件),賠償問題則自己上法院民事訴訟。
-
4 # 鳳嶺山夫
對方先動手,就可把對方打傷或打死?算防衛過當?顯然不能這樣認為。兩手爭吵至動手,誰先動手對判斷責任無甚大作用的,這是互毆
-
5 # 多親少義
你說錯了miss不是喝大就是吃大,也許吸毒了,我有經驗,這絕對是吸毒的樣子。尼媽信也好不用信也好,我迷了,再來兩口,啊我要飛,我上天去了,miss結對吸大了
-
6 # 漫漫長路任君行
關於寶馬男這個說故意傷害太嚴重!
但是不管無論如何都是防衛過當。
第一法大於情
第二如果寶馬男是你的家人呢?
這是兩個家庭的之間事情,寶馬男的孩子也十多歲了。
至於賠償,這個由於當事人是正當防衛,而且滋事著持刀行兇,這個可以免掉。
但是砍了那麼多刀,導致失血過多而死,這就是兩個概念。
法律可以酌情從輕處理,而不是不處理。
可以從事勞教,和心理疏導一段時間
-
7 # 保險島
前段時間不就有這樣一個案例:
王浪在法庭上詢問法官,如果你是我,該怎麼辦?事情是這樣的,李雷在娛樂場所感覺王浪看他,於是不服,覺得是在挑釁他雙方發生爭執,中間一度卡住王浪的脖子,差點被掐死,王浪反抗失手殺死了李雷。
一審判決王浪無期徒刑。二審現在開始了。
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像龍哥那個案子的白襯衫哥一樣獲得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大多時候對於正當防衛的界定是很嚴苛的,所以兩個人吵架,能用嘴解決就千萬別動手,另外遠離垃圾人,碰見像瘋狗一樣的人,互相撕咬只能兩敗俱傷,還不如讓他自己在那叫喚,不搭理。
-
8 # 鬼谷縱橫
觸犯刑事責任,如果是打傷,涉嫌故意傷害,如果打死,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
為什麼在這裡不能運用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構成正當防衛需要以下幾個條件或因素: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四、物件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根據第三條主觀條件,需要具有防衛意思,而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相互鬥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罪名。在這裡,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不具備主觀條件,把對方打傷或打死,超出需要限度,所以並不屬於正當防衛。
簡單解釋如下:案例一:
兩個人在吵架,A先對B動手,用拳頭擊打B的身體,B即還擊,用拳頭擊打A的身體和頭部,致A死亡,B不具有正當防衛要件,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殺人罪,具體看警方調查。
案例二:
兩個人在吵架,A拿起一把刀要砍B,B閃避中,使用木棍亂揮,打中A的頭部,致A死亡,B具體正當防衛要件,屬於正當防衛。
總結: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致命武器+危害生命安全時適用於正當防衛。
-
9 # 順順順然
兩個人吵架,對方先動手後還手;
如果雙方徒手,這是互毆的違法行為。
產生的後果雙方都有承擔的責任,較輕一方對較重一方傷害承擔責任!(如雙方事先簽約可按約考慮)
如果有一方違法持械行兇,持械方必須為違法行為負責!
雙方鬥毆產生的嚴重後果,由法院依據案件事實審理判決!
-
10 # 身邊許多事
作為一個基層法制民警,我來回答下。雙方打架,一方動手,另一方還手分兩種情況。1、還手導致對方受傷在輕傷以下,則一般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2、如果還手導致對方收到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這種情況一般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我想說的是在實踐裡這種情況正當防衛很難構成,需要綜合現場各種情況來看。
回覆列表
這個問題好敏感,我軟弱無能善良,能忍能退,被打被罵也從沒還過手,女人就是命,認了,今年已四十三歲,但是,怎樣的大風大浪都經過來了,人生在世,誰無死,只是早晚而已,死是最好的歸宿,也是一種解脫,依我個人而言,就算被打死了,我也不會怪任何人,因為,生死上天早已註定,我還得感謝他,讓我遠離了塵世極苦,